线上开庭:中国互联网仲裁的新挑战

作者: 杨福荣, 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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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科技与经济的发展,线上开庭成为近年仲裁界的新趋势。2019年,司法部在广州召开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会议上,即已提出大力支持在线仲裁在内的互联网+法律服务的发展。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线上开庭受到国内外仲裁界更为频繁的讨论。

Yang Furong, Consultant, Dentons
杨福荣
顾问
大成律师事务所

优势

线上开庭通常应用于两类纠纷情形:一是传统的民商事争议案件,二是形成于互联网的新型民商事争议案件,例如互联网金融纠纷,电子商务纠纷、网络社交平台产生的争议等。

线上开庭的方式,符合疫情期间及后疫情时代的防疫要求,有利于安全、及时地解决纠纷。它强化了仲裁程序灵活、高效便利的特点,并为各方节约了仲裁成本。特别地,以互联网金融纠纷为代表的新型互联网案件在中国日益增多,其纠纷产生于线上,于线上开庭亦使审理更为便捷、规范。

挑战

程序的规范化与裁决的可执行性2019年,全国仲裁案件数量为486955件,其中互联网仲裁案件为205544件,占比达42.21%;同年,法院不予执行互联网仲裁裁决逾2000件。其中,程序瑕疵是此类案件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常见原因之一,包括未保障《仲裁法》规定的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未提供有效送达依据、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等。程序正当,对于线上开庭仲裁案件裁决的执行尤为关键。

由于仲裁以自愿为基本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线上开庭而使仲裁程序更为灵活。同时,仲裁亦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整体而言,仲裁的审限相对短于诉讼。因仲裁的自身属性,线上开庭的适用在实践中面临重要问题,即,部分当事人反对,而现场开庭无法按时实现时,为保证高效推进仲裁程序,仲裁庭是否有权决定线上开庭?此种情形下线上开庭是否构成程序瑕疵而可能导致裁决的不予执行?

中国现行《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尚未规范适用仲裁线上开庭的情形。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已先行对在线诉讼的适用情形予以明确,其中强调,当事人不同意的,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随后,中国主要仲裁机构陆续发布关于线上开庭指引的文件,亦延续了这一观点。相关文件及仲裁实践中,线上开庭仍以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为前提。若有当事人反对,仲裁庭倾向于线下延后开庭,而非强制启动线上开庭程序。

为兼顾仲裁的自愿原则与程序正当,同时推进高效审理,上述问题的解决仍有待于相关政策导向、《仲裁法》等上位法的修订,及仲裁规则的完善。

仲裁的保密性与信息安全保障。仲裁具有保密性,而线上开庭的证据、庭审等信息不可避免地经由电子载体处理、记录。因此,线上开庭的信息安全必须得到有效保障,这就离不开规则指引与技术优化。

首先,仲裁规则可详细规定流程,使各方人员的操作步骤均有据可循,避免人工操作失误导致的信息外泄。例如,可规定庭审前检查开庭场所,确保无未经授权的第三人在场;对经办后台信息的人员严格设置权限等。

其次,技术手段应足以使线上开庭的保密性等同或高于现场开庭的程度,并不断优化。从庭前身份验证,庭审中会议多窗口操作,到证据存证、庭审结束等各环节均应有安全稳定的技术保障。预先的技术测试及指导,亦是避免因技术问题泄密的必要措施。技术有限的机构可借助合作模式弥补不足,如租借规范管理的庭审场所或配套服务等。特别地,对于证据存证,可借鉴互联网法院的实践经验,搭建或合作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及时存证并通过后台技术检验证据的安全性、真实性。目前,广州仲裁委等仲裁机构已先行尝试基于区块链+存证出具裁决,为线上仲裁的适用带来极大便利。

线上开庭作为后疫情时代仲裁界的重要机遇与挑战,无疑将成为长期发展的趋势。在今后的仲裁实践中,我们应持续关注线上开庭制度的完善,应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杨福荣大成律师事务所顾问,其联系方式为电话+86 10 5759 0554以及电邮furong.yang@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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