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教材的误用风险

作者: 邢科科、郭金城,元合律师事务所
0
1187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笔者处理的众多教育培训机构所涉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绝大多数的侵权方式都非常容易识别并定性。比如:成套复制他人作品,甚至还隐去他人作品的名称和著作权人信息;或者使用他人作品中的部分章节、段落、图片等,包括将他人作品与自己的作品(教材、教辅材料)组合进行使用。针对以上情形,法律法规具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已基本形成一整套成熟的执法、审判思路。

copyright
邢科科
元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形是,教育培训机构购买了正版教材(甚至是教师版),参加培训者也全部购买了正版教材,在此基础上,教育培训机构使用该教材进行授课是否侵权?笔者将此归纳为两个更具体的问题:第一,这种使用侵犯了《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哪项权利?第二,商业使用的权利边界与“合理使用”抗辩如何协调?

此前有观点认为,这种授课行为侵犯了作品的表演权,并将其与演员现场朗诵作品进行对比,结论为即使现场观众人手一本正版作品,演员的表演仍构成侵权。

笔者认为,演员朗诵作品与培训机构使用教材授课,在对作品(或教材)的使用方式上,具有较大区别。以英语科目为例,在现场授课的场景下,如果授课老师既不复述教材,也不展示教材,定义为表演或复制(教材)就很困难,判断是否达到了不购买教材也能进行学习的程度就更困难。因此,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与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结论并不能简单适用。

copyright
郭金城
元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实际上,即使抛开对现场小班培训的授课内容如何进行有效的证据保全这种技术性的问题不谈,仅讨论这种授课行为侵犯了《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中(一)至(十六)项中的哪一项权利,结论可能是很难纳入其保护范围。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关于“兜底条款”的适用,似乎为我们解决这个问题找到了更好的角度。我们需要在允许这种授课行为是否会影响著作权法已有权利的正常行使,以及制止这种授课行为是否会导致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中找到一个平衡。

近期的司法实践也在试图探寻对作品进行商业使用的合理范围,当然,这本身也是对运用“合理使用”抗辩的边界予以厘清。在腾讯公司诉西瓜视频涉及《王者荣耀》直播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以及网易公司诉华多公司涉及《梦幻西游》直播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同时未经权利人许可,司法机关均在一定程度上对此做出了回应。

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获取用户和流量是否主要依靠作品本身,是否影响权利人对作品的使用,是否抢占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影响其市场收益等。

事实上,早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已提及:“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该使用行为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

这在当时被认为是对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四要素”标准的有效借鉴,但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中直接使用该标准进行审理的案例并不多见。从国际视角来看,TRIPS协定和WCT确立的“三步检验法”、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四要素”和中国的司法实践标准已越来越趋于“融合”。接下来,教材著作权人和商业培训机构如何准备和应对可能出现的变化,将成为各方在中国市场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笔者对此进行了细致的理论研究,也在关注审理趋势的变化,等待新案例的启示。

同时,笔者也更加关注教材著作权人在其《用户协议》条款中对其教材的使用行为作出的诸多限制或进行的各种声明,如“不得用作任何商业目的”“仅得用作个人使用”等,是否会对赔偿产生影响。

作者:元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科科、郭金城

copyright

元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
财富金融中心(FFC)58层 邮编: 100020
电话: +86 10 5733 2388
传真: +86 10 5733 2399
电子信箱:
xingkeke@yuanhepartners.com
guojincheng@yuanhepartners.com
www.yuanhepartners.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