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企业的M&A和企业集中管制

作者: 中川裕茂,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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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众多国家一样,在日本进行公司收购时,在一定的情况下,也需向公正交易委员会(JFTC)进行申报,并且对于一定的情况,公正交易委员会将会禁止收购。外国企业收购日本企业的方法虽然有很多,但目前中国企业收购日本企业大多采用取得股份的方法。通过取得股份进行收购,2009年之前在日本只需进行取得股份后的事后申报。该制度与其他国家的制度相比是一项有利的制度。但从2010年1月起则变为需要进行事先申报。原则上,30天的等待期限将无法实施企业集中。

取得多少股份?

首先,与中国不同,在日本即使取得少数的股份也需要申报,即,对象公司的表决权持有比例超过20%或50%时则属于该情况。即使只持有21%(或51%)的表决权,也存在需申报的情况。

该表决权持有比例并不是单独从股份取得者来看,而是以“企业集中集团”这一标准进行判断。“企业集中集团”是指,该公司所属企业集团,即位于经营控制顶点的最终母公司与被该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等所形成的集团。

公司母子关系的判断标准,与通常的公司法一样,以表决权过半数这一标准为基础,再以实质性控制标准进行判断。该企业集中集团当然也包含外国企业。即,中国企业直接取得日本企业的股份,以及中国企业收购以日本企业作为集团公司的中国企业时也应包含在内。

此外,在 2009年年底之前,是以超过 10%、25% 或 50% 三种划分进行判断的,但修订后则变为了二种划分。

销售额标准

Hiroshige Nakagawa
中川裕茂,
合伙人
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

其次,也存在销售额相关的条件。首先,(1)对于取得股份的公司,就该股份取得者的企业集中集团,以在日本国内的销售额总额超过200亿日元,以及(2)就对象公司,以对象公司单独以及其子公司的日本国内销售额总额超过50亿日元为标准。

日本国内的销售额的计算方法也有严密的定义。该销售额是以是否实质上在国内提供了商品和劳务来进行判断。首先,日本国内的一般消费者为交易对象时该数值包含在日本国内的销售额中,此外,交易对象是企业时,考虑到发货地,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安排在日本国内供货的,那么无论交易对象是外国公司还是国内公司而言,则均包含在日本国内的销售额中。

反过来讲,在合同签订时已安排在外国供货的,那么无论交易对象是外国公司还是国内公司,则均不属于国内销售额。例如,中国企业的日本子公司预计向外国进行出口而向日本的贸易公司进行销售时的销售额,则不属于日本国内销售额。另一方面,中国企业面向日本在中国国内进行销售时的销售额,则包含在日本国内的销售额中。为明确标准以及减轻企业的负担,原则上,也认可利用合并财务报表中记载的数值。

此外,在2009年年底之前,在日本的资产也作为判断的标准,但修订后仅以日本国内的销售额进行判断。

中国企业间的合并收购

即使是中国企业间的合并收购,在企业集中集团中存在有日本的销售额的企业时,也可能发生申报义务。随着以企业集团为单位,将向日本市场的出口额纳入国内销售额,发生申报义务的可能性显著增加了。包含以日本作为出口对象在内的中国企业进行合并收购的企业,在进行合并收购时,需有效的收集集团单位的信息,并且考虑有无申报的义务。

申报时期和待机期限

在进行取得股份相关的申报时,自该申报被受理之日起30天以内无法实施股份取得。但,公正交易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缩短该期限。

公正交易委员会就该股份取得下达某种限制命令时,原则上,会在该30天的期限(或短缩的期限)内通知当事人,但公正交易委员会认为需要更加详细的审查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追加报告或资料。要求这些报告等时,自受理申报之日起经过120天之后之日以及受理所有报告等之日起经过90日之后之日中较晚之日为止,将会就预计的命令的内容等进行通知。

另一方面,日本的企业集中审查实践中,事前咨询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于重要案件事前咨询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在事前咨询中公正交易委员会会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因此,在日本国内有一定程度销售额的企业间的集中案件,应留出充裕的时间向律师进行咨询。


中川裕茂, 日本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具有日本及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 ,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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