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独立非执行董事(下称“独董”)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日趋重要。过去普遍认为,独董的唯一职责是监督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高管。许多独董被视为仅对执行董事所作的决策进行形式上的认可。
如今,公司股东期待独董为董事会的重大决策提供独立判断与建设性意见,并在董事会内部出现利益冲突时为股东发声。独董还需要主动监督公司的内控工作,若一味依赖高管陈述将备受质疑。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要求每家上市公司董事会须包含至少三名独董,且占比不得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因此,若独董能切实有效地履行职责,确实能改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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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朱律师事务所
尽管独董的角色和职能与执行董事不同,但在香港的监管制度下,独董与执行董事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并遵循相同的标准。例如,《上市规则》要求每位董事在履职时必须:
- 诚实及善意地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
- 为适当目的行事;
- 对发行人资产的运用或滥用向发行人负责;
- 避免实际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
- 全面及公正地披露其与发行人订立的合约中的权益;及
- 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
由此可见,法律对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不作区分。
香港法院也确认非执行董事所承担的法律义务与执行董事相同。在Law Wai Duen v Boldwin Construction Co Ltd and Chan Shiu Chick & Others (2001)案中,上诉法院针对私人公司指出: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对公司业务管理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且法律不考虑董事是否在公司内担任执行职务。
独董需要履行的最重要职能是行使独立判断权,并对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股东所作的决策进行客观审查,这一点应当得到普遍认同。《上市规则》列明了判断独董独立性的若干因素,包括该独董是否:
-
- 持有公司超过特定比例的股份;
- 获得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任何股份或证券权益;
- 在获委任前两年内担任过公司当时或过往服务提供商的董事或股东;
- 现时或在获委任前一年内,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中拥有重大利益,或与其存在重大业务往来;
- 为维护与全体股东利益不一致的其他公司利益而进入董事会;
- 现时或获委任前两年内,与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或主要股东存在关联关系;
- 现时或获委任前两年内,曾担任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管理人员或董事(独董除外);及
- 在财政上倚赖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清单并非穷尽所有情形。
近年来独董日益受到重视,因此,港交所在2024年6月发布了《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修订建议的咨询文件,其中提出了多项涉及独董的关键提案。同期,港交所还推出了独董专区网页,为独董明确职责定位并提供履职指引,助力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顾问冯颖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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