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不予执行内地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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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该仲裁案件中,有仲裁员同时担任仲裁员和调解员之职。

在高海燕夫妇诉建毅控股有限公司及另一被申请人一案中,原讼法庭认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3个月,仲裁员曾与双方代表在西安香格里拉酒店共进晚餐,此情节足以令一名公正的第三方怀疑仲裁庭在此案审理中可能存在偏袒。为此,根据之前的判例,原讼法庭拒绝执行西安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高海燕及其丈夫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意把股份转让给建毅控股有限公司。其后,高海燕以受胁迫和不实陈述为由要求取消协议。建毅控股为此提起仲裁,仲裁庭先后于2009年12月和2010年5月两次就此案开庭审理。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涉案双方同意由仲裁员同时担任调解员一职,亦即所谓的“仲裁与调解结合程序”。

仲裁庭其后作出对高海燕有利的判决,即裁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同时提出了一个无法律约束力的建议:由高海燕向建毅控股支付5千万人民币作为补偿。高海燕申请该裁决在香港执行,而建毅控股援引香格里拉酒店共进晚餐一事为证,以仲裁庭存有偏见为由申请撤销法院的执行令。

2010年3月,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的秘书长和高海燕指定名的仲裁员,同建毅控股的代表到酒店共进晚餐。席间,仲裁庭人员向建毅控股的代表表示,仲裁庭有意作出对高海燕有利的裁决,并提出由建毅控股支付2.5亿人民币赔偿金的调解建议。建毅控股拒绝了这一调解建议,仲裁庭随即作出高海燕胜诉的裁决。

建毅控股在香港原讼法庭上指出,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在香格里拉酒店会面中对案件施加了不恰当的干预,而仲裁庭的裁决显然对高海燕一方有所偏袒。

在这项判决中,法官指出,原则上,仲裁员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调解员本身并无问题。然而,这宗案件中的相关情节却会令公正的第三方认为“有迹象表明,…仲裁庭偏袒申请人一方(高海燕及其丈夫)”。

原讼法庭在判决中同时也指出,由同一人兼任调解员和仲裁员,很多时候存在偏袒一方的风险。这可能也是为何在普通法体制内很少出现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一个原因。6月1日生效的香港新《仲裁条例》也允许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本案则刚好可看作是对此规定的一个及时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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