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新反贿赂法案指引

作者: Mark Yeadon、Steven Cannon,安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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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第1辑第8期的《<2010年反贿赂法案>及其国际影响》一文中,我们就英国《2010反贿赂法案》(以下简称《法案》)国际影响的不确定性进行了论述。

Mark Yeadon, Partner, Eversheds安睿律师事务所
Mark Yeadon
合伙人
安睿律师事务所

人们关于《法案》的争议集中在以下方面:实施和执行方式,合规成本,对于英国公司和在英国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包括中国公司)的影响。鉴于《法案》将于7月1日生效实施,为消除上述疑虑,英国政府新近颁布了对《法案》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法案》最有争议的规定是:如果公司的“关联人”以帮助公司获得业务或为公司赢得利益为目的而行贿,将由公司承担刑事责任。更严格的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关联人贿赂行为,不需要和英国有任何关联。公司即使对该项贿赂并不知情,也有可能被提起刑事控诉。公司唯一可以主张的抗辩是,其已采取“充分措施”以预防“关联人”实施贿赂行为。

《指引》旨在协助企业理解何种“措施”可以被认定为“充分”。同时,《指引》也体现了英国政府自身对《法案》的理解,并在许多方面削弱了《法案》的不利
影响。

对企业集团的影响

Steven Cannon, Senior Associate, Eversheds安睿律师事务所
Steven Cannon
高级律师
安睿律师事务所

《指引》对在英国“开展业务活动”的界定,较外界预期的更为保守。公司或集团不会仅仅因为拥有英国子公司就被认定为在英国开展业务活动,因为子公司独立于母公司或集团公司,因此拥有英国子公司的中国公司并不当然受《法案》管辖。

更重要的是,公司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身也不意味着在英国开展业务。因此,已经在英国上市或即将上市的中国公司不会仅因为上市行为而受《法案》管辖。

因此,公司似乎可以考虑通过变更集团组织架构的方法,降低甚至消除《法案》下的被检控风险。根据下文所述,公司可能仅需对直接关联人的行为负责,因此,这一方法似乎更为可行。

“关联人”定义

在英国成文法中,“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比如公司。

《指引》试图阐明什么是“关联人”。目前看来,只有当个人或者实体满足“代表公司提供某种服务”的条件时,才会被认定为该公司的“关联人”。据此,似乎所有服务提供者都可能构成“关联人”,但公司与供货商间的独立、公允交易关系应不受《法案》管辖。

《指引》似乎也不希望让公司为处于同一供应链、但不属于合同相对方的其他方的贿赂行为承担罪责。

合资企业的处境则较为模糊,不过看起来,合资各方并不一定是“关联人”。同理,《指引》认为:即使合资对方或合资伙伴的雇员实施了贿赂行为,检控方仍需举证证明,该雇员行贿的意图是为该公司(而非合资对方或合资伙伴)谋利。《指引》承认举证难度很大,而且即使只需证明贿赂行为本身使公司得到了好处,也非易事。

如何处理疏通费?

某些情况下,对于理应办理的事项,官员也会向公司索要小额款项,然后方才予以办理或加快办理进度。这种小额款项通常被称为“疏通费”。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不同,《法案》在涉及公职人员贪污贿赂行为的章节中,没有对疏通费做出特殊豁免。《指引》确认了这一立场。

为了证明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成立,检控方必须证明以下要件之一:(1)此款项用于获得业务,或者为获得和保留某种商业利益;(2)公司支付或允诺支付此款项的目的,是希望受贿方实施某种“不当”行为。如果公司只有向外国公职人员提供疏通费才能获得某些基础服务,比如接通电话或从船上卸货,其实可以说,该公司只是试图确保其本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然而,《指引》却非如此通情达理,规定公职人员接受疏通费行为本身就属于“不当行为”。

英国政府意识到商业界面临的困难,并且似乎也承认在实际情况中,公司有时别无选择,只能接受索取疏通费的要求。因此英国的检控机关也颁布了指引,具体阐明了何种情况下的疏通费将会被提起公诉。可能免于公诉的情形包括:(1)疏通费仅涉及单笔小额款项;(2)公司按照处理疏通费的内部流程行事;或者(3)公司处于弱势境地。

不可放松警惕

《指引》虽然就公众对《法案》的有关疑虑作出了解释,但是相关公司仍不能放松警惕,例如:(1)在英国开展业务的中国公司;(2)和英国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中国公司;以及(3)可能被其他公司要求证明未参与贿赂行为的中国公司。

Mark Yeadon 是安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Steven Cannon 是安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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