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金融纠纷的准据法适用

作者: 林锋和陈希,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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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居民周某于2016年初向澳门某银行出具《借款契据》,约定其向该行办理投资贷款,未订明事项一概依照澳门现行法例办理。随后,该行向周某发放了贷款,周某也一直依约按时还贷,但后来由于个人原因偿贷终止。

周某在澳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该行向周某经常居住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借款契据》约定,案涉合同条款争议应适用澳门法律作为准据法。作者团队为证明与该案有关的法律适用,特向横琴法院提交由澳门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最终,横琴法院以判决形式对该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依据澳门法律判决周某向该行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逾期手续费、延迟利息。2022年6月,该案例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四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锁定管辖权

Cycle Lam, ETR Law Firm
林锋
合伙人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首先,案涉银行是在澳门依法设立登记,并取得澳门金融管理局发出的许可,在澳门合法经营运作的金融机构,故本案为涉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19条的规定,本案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周某的住所位于广东省珠海市,因最高院指定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故横琴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确定准据法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本案中,双方已在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澳门法律作为准据法。为此,作者团队向横琴法院提交了由澳门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引用了澳门《民法典》、澳门《商法典》、澳门《民事诉讼法典》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第29/2006号行政命令的条文,澳门律师亦对上述条文作出理解与适用供横琴法院参考。

经办法官在澳门印物局官网链接查询上述原文,认定澳门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准确无误。另外,为进一步佐证意见书,作者团队也提交了原告在澳门法院已转为确定判决的、与本案相类似的通常宣告案件的判决,其法律理据同样印证前述意见书的所闸明意见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故横琴法院采纳《法律意见书》中关于实体法方面的法律意见,判决周某向澳门某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逾期手续费、延迟利息。

Carol Chan, ETR Law Firm
陈希
合伙人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由于周某当时贷款目的是为了偿还其在内地银行的房贷,而该房屋为其与妻子共有,因此为维护该澳门银行的最大权益,在起诉周某的同时要求其妻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虽本案主要法律关系为金融借款合同关系,适用澳门法律作为准据法,但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的规定,由于周某及其妻子没有选择适用何处法律,而其住所均位于中国内地,因此适用内地法律处理两人的财产关系。

由于该澳门银行未有足够证据证明周某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横琴法院未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综上,在办理涉澳案件时,应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来判定案件所涉的各类法律关系是适用中国内地法律或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作为准据法。

案例点评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开发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就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作出新的重要部署。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之际,澳门由于受到人口规模小、人才资源紧缺等因素的限制,亟须解决人才问题,因此可向珠海等地引进人才。

两地交流互动步伐的加快,势必导致涉澳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增多,而两地法律制度并不相同,此时如何解决准据法冲突是判案的关键。本案采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法律适用上顺利解决准据法冲突问题的典范。在保障跨境金融交易秩序的同时,也警示内地居民不应抱有境外借款无须偿还的侥幸心理。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锋、陈希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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