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雇主商业秘密,新司法解释后更易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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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了一起员工侵犯雇主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判决引起了中国媒体的广泛关注。

该案被告即犯罪嫌疑人赵某原为中国内地某外资公司销售部员工,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私自将大量公司文件存储于公司配发的移动硬盘内,并在离职后带离公司。案发后经公安机关鉴定,该员工私自带走的硬盘内存储了原雇主大量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此前,该公司已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员工手册、发送邮件、设置电脑开机提醒等多种方式对公司商业秘密采取保护措施。最终法庭认定该员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人民币。

在以往的员工侵害雇主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最大的难点往往在于证明员工给雇主造成的损失数额或员工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即达到人民币30 万元以上。以至于很多单纯获取型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难以入罪,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对员工侵犯雇主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威慑力。

直至202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才扭转了这一实操困扰。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本案正是在上述司法解释发布施行后,全国首例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数额的案件,也由此成功将被告人定罪入刑。

要点与展望

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以合理许可使用费计算方式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已成为普遍做法。但是,这在中国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尚未普及。本案基于2020年司法解释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损失金额,将单纯获取型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定罪,而无需证明遭受了实际损失了,打开了中国未来对于此类案件审理的新局面,也体现出司法实践中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趋势,更有利于权利人,特别是雇主维护自身利益。

同时本案也再次提醒雇主对于自身商业秘密需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通过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员工手册中包含保密义务及数据安全等规定、提供相关培训、发送安全提醒邮件、设置电脑开机提醒等多种方式目前均被认为是有效的保护措施。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吴昊(上海)howard.wu@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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