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专利侵权行政裁决程序的若干考量因素

作者: 米泰,万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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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2017年至2021年期间,中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案件分别约为2.8万、3.5万、3.9万、4.2万和五万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且均超过当年全国地方法院新收专利案件数。行政裁决程序已成为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重要路径之一。

本文将对专利侵权行政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中较为明显的区别进行简要介绍,并列举分析适用专利侵权行政程序的若干考量因素。

级别管辖

目前,专利诉讼一般由知识产权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行政程序中,根据国知局于2019年发布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下称《指南》)规定,省、市、区行政机关均可能负责或有权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案件,进而导致各地级别管辖标准不统一。例如,依据《浙江省专利条例》,涉外专利侵权纠纷由省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实践中一般会指定市级部门处理;深圳市对于涉外专利侵权纠纷并无特别规定,一般是由区级行政部门直接处理。因此,特别是外国权利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前,应结合相关法规明确案件管辖的行政机关。

多个被请求人

专利诉讼中,多个被诉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时,基于诉讼标的同一性以及防止裁判冲突、保护当事人利益等政策原因,构成一类非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在此情况下,一旦原告选择在同一案件中对多个被告共同起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在行政程序中,依据《指南》规定,一个案件只能涉及一个被请求人。实际案件处理中,涉及同一行政区划内、基于同一专利多个被请求人分别实施生产、销售行为的,行政机关会分别立案处理。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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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诉讼和行政程序中均涉及审理机关依职权调取证据。专利诉讼中,只有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身份关系、案件相关的程序性事项时,法院才能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案情需要或者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侵权可能性大的案件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依据《指南》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请求人有关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相关产品进行测绘拍照、对涉嫌侵权产品予以清点抽样和查阅,以及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账册等。2020年修改的《专利法》对行政机关的职权进行了限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不能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账册等资料。但是,上述职权仍极大地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如权利人虽掌握侵权线索,但客观上确实无法获取相关证据,可以通过行政程序由行政机关调查收集。

依据实务经验,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进行勘验检查的占比较高。除举证责任以外,专利诉讼一般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而行政程序中,立案后请求人可在口头审理日前提交新的证据。

裁决事项和审理时限

专利诉讼中,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一般会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行政裁决书中,仅需明确责令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不能责令侵权人承担其他的侵权责任。目前专利诉讼一审的时限为六个月,经批准还可相应延长,且涉外民事案件不受前述限制。行政程序一般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时延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并未对涉外案件作明确区分。

行政程序还是专利诉讼?

综合上述分析,行政程序相较诉讼审理时限较短,对于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要求较低。因此,在侵权认定成立的情况下,通过行政程序可以在短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停止侵权行为的继续。此外,目前北京、天津等多地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规定对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作出认定当事人存在再次专利侵权行为的裁决文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事实认定的依据。故行政程序一定程度上会对侵权人起到震慑作用。但是,依据《专利法》等相关规定,倘若当事人不服裁决结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权利人如基于同一侵权事实提起专利诉讼时,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行政程序的裁决结果并不必然会被法院所认可。因此,对于权利人来说,如仅出于及时制止侵权之目的、没有赔偿诉求,或者难以获取侵权行为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在结合前述内容、行政裁决结果的非终局性,以及不同行政机关审理经验进行有效评估后,应适时提起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处理请求。

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米泰。万瑞律师事务所是三友知识产权集团的旗下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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