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反垄断诉讼: 中国移动和解、盛大网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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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反垄断诉讼- 中国移动和解、盛大网络胜诉; China Mobile settles anti-monopoly suit, but Shanda case thrown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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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下旬,中国移动与周泽律师就后者依据《反垄断法》诉其垄断纠纷一案达成庭外和解,中国移动同意向周泽支付1,000元人民币的补偿。

周泽是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他于今年3月份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以下统称 “中国移动” )。周泽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中国移动退还向其收取的两年月租费,每月50元人民币,合计 1,200 元。他主张,中国移动向 “全球通” 现有客户收取上述月租费,但却对新入网的客户免收,这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第17条 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通过本案的庭外和解,中国移动避免了对原告的诉求承担法律责任。中国移动的代理律师,北京金德律师事务所的薛军福律师表示,中国移动支付给周泽的款项并非后者主张的退款,而是中国移动为了对后者的建议表示感谢而给予的 “奖励”。

不过,周泽对此结果并不感到沮丧,他声称双方的庭外和解事实上就等于中国移动承认了其定价机制是有问题的。他还提到有许多中国移动的用户已经提出要聘请他代理提起类似的诉讼。

《反垄断法》第50条赋予了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和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该法第3条对 “垄断行为” 做出了界定。除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外, “垄断行为” 还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的这些规定拓宽了民事诉讼诉由的范围,而在《反垄断法》生效实施之前,人们只能依据有限的事由针对此类垄断行为提起诉讼。

一些律师预测,随着消费者开始行使《反垄断法》赋予他们的权利,类似的诉讼将蜂拥而至。然而,这种说法可能有些言之过早。

同样是在今年10月,在依据《反垄断法》提起的第一起反垄断赔偿诉讼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一家小型的网络出版商) 提起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诉讼。北京书生公司依据《反垄断法》第50条对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一家经营网络游戏的门户网站) 提起了该起反垄断诉讼。事情的起因是,北京书生公司聘请了两位作者就一部曾在盛大网络旗下的起点中文网发布的小说写作续集。但是,北京书生公司称,盛大网络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胁迫两位作者不得继续从事该续集的写作。最终,此案因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梅亚君律师认为,以上两个案件均反映出了反垄断民事诉讼审判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认为,在目前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能够援引适用的操作性配套规章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作为反垄断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可能将面临处理反垄断案件的巨大挑战。然而,反垄断案件审理专业性很强,往往涉及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我们亦应清晰认识到反垄断案件审理有别于普通民事案件的特性,突出表现在经济分析、市场调查取证、举证责任特殊设计、特定群体性救济方式、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协调与衔接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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