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可再生能源转型

    作者: 詹致玮、李洁非和郑荃,理律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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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减少碳排放,台湾地区确立了2050年“净零排放”目标,并致力于推动电力供应脱碳。具体而言,当局计划总发电量中60%至70%来自可再生能源,20%至27%来自采用碳捕集技术的火力发电。

    相关政策框架重点关注海上风电和太阳能,明确2025年可再生能源装置容量达到29GW,并于2050年提升/;至40-55GW。与此同时,相关部门正积极推广地热、生物质能、海洋能和氢能等其他替代能源的发展。

    为完善法律框架,在减排的同时保障电力供应稳定,《再生能源发展条例》已于2019年、2023年及2025年历经多次修订。

    为满足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标准及企业的购电需求,相关部门正通过建立绿电交易机制,积极推动绿色电力发展,相关措施涵盖对《电业法》及《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的修订。这些修订将便利再生能源发电业者或售电业者向终端用户供电。

    海上风电

    Eddie Chan
    詹致玮
    合伙人
    理律法律事务所
    台北
    电话: +886 2 2763 8000 转2139
    邮箱: eddiechan@leeandli.com

    台湾当局将海上风电发展划分为三个明确阶段:示范阶段(第一阶段)、潜力场址阶段(第二阶段)及区段开发阶段(第三阶段)。

    在第一阶段(2013年至2021年),两个示范项目顺利开发,装置容量约237MW。第二阶段中,台湾地区经济部共为16个项目分配了电网容量,包括分两阶段开发的项目,总装置容量约5.5GW。值得注意的是,这16个项目中有10个项目于2023年底至2025年底期间实现商业运转。

    关于第三阶段,有关部门已颁布一系列法规,规范额外15GW海上风电容量的分配,该部分容量预计于2026年至2035年间商业运转。根据法规,其中9GW容量将分三个阶段(即R3.1、R3.2及R3.3)进行分配,以实现2026年至2031年的并网目标,其余6GW则计划于2032年至2035年商业运转。

    经由竞标程序,R3.1阶段约3GW的电网容量由5个项目获配,R3.2阶段另有 2.7GW容量由另外5个项目获配。R3.3阶段的竞标正式公告预计将于2026年第一季度发布。

    自第二阶段起,相关部门推出了一系列在地化方案,要求海上风电开发商承诺与本地供应商合作,并采购其产品与服务。在R3.1和R3.2阶段,在地化要求更为复杂且严格,涵盖风机、海缆、电力设施、水下基础、船舶等在地化组件以及各类在地服务。

    然而,继R3.2阶段开发商于2024年4月提交竞标提案后,欧盟就台湾地区海上风电项目的在地化要求,向世界贸易组织(WTO)请求争端解决磋商。随后,欧盟与台湾当局就WTO争端达成谅解,台湾地区有关部门确认,R3.3阶段及未来的海上风电项目均不适用在地化要求。

    尽管如此,鉴于R3.1阶段项目的行政契约已经签署,开发商仍有义务遵守契约中约定的在地化承诺。

    针对R3.2阶段开发商,台湾地区经济部发布了指引,放宽审查标准以调整在地化承诺。具体而言,如果在地生产或供应产品的数量或交付时间无法满足协议中的并网期限(预计为2028年底或2029年底),开发商可申请豁免相关承诺。

    关于R3.3阶段竞标,2026年1月公布的竞标规则草案包含以下重点内容:

      1. 无强制在地化要求,但须提供 ESG 承诺,其具体范围及涵盖内容尚待台湾地区经济部于正式竞标规则中公布。
      2. 将针对投标人的技术及财务能力进行评审(最低门槛为70分)。若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况,将依据开发商在台湾地区的过往表现决定优先顺序。良好履约纪录将予以加分,而过往违约、延期或在地化承诺履行不佳等情况则列为负面指标。此机制旨在促使1及R3.2阶段项目如期且高效履约。
      3. 为激励加速建设,引入“早鸟奖励”机制,提前完工的项目将获准延长相应的售电期限。

    太阳能发电

    Jennifer Li
    李洁非
    合伙人
    理律法律事务所
    台北
    电话: +886 2 2763 8000 转2965
    邮箱: jenniferli@leeandli.com

    土地是开发大型太阳能项目的关键因素。大多数地面型太阳能项目场址位于非都市地区。根据《区域计划法》,太阳能项目的开发仅能在符合分区规划,且已按《区域计划法》及其相关法规所列使用限制完成土地用途分类并取得土地使用许可的土地上进行。

    若符合特定条件,开发商必须申请土地类别和/或分区变更,以推进地面型太阳能项目的开发。

    相关部门原计划通过实施一套新规则即《国土计划法》来重组土地分类,以取代《区域计划法》,这套新规则原定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然而,为给地方政府及业界预留更多适应时间,台湾地区立法院已将功能分区制度的实施时间延后至2031年4月30日。因此,《区域计划法》下原有的土地变更编定机制仍继续适用。

    为可推广太阳能项目,台湾地区经济部与能源署在过去两年积极支持渔光互补、农光互补计划,以及光储一体化的太阳能项目(Solar BESS)。

    对于渔光互补及农光互补项目,主要面临两大挑战:

      1. 受限于台湾地区有关部门的部分规定,外资控股的项目公司必须与本地土地管理顾问合作,以取得及维持土地使用许可;
      2. 发电项目公司须确保渔业或农业生产在太阳能项目运营的同时持续进行,为期至少20年。
    Vivian Cheng
    郑荃
    顾问
    理律法律事务所
    台北
    电话: +886 2 2763 8000 转2323
    邮箱: viviancheng@leeandli.com

    就光储一体化太阳能项目而言,台湾地区经济部与能源署将发布年度竞标作业要点。有关部门提供两项主要优惠措施,以鼓励其发展。

    首先,电池储能系统(BESS)的放电费率与太阳能项目的发电费率实行差异化定价,电池储能系统适用更优惠的费率。其次,成功竞得与电池储能系统配套并网容量的得标者,可优先开发规模等同于该储能系统容量的新项目。

    此外,台湾地区经济部将持续通过跨部门协作落实土地保障,并采取三管齐下的策略推广太阳能项目,以提升装置容量,包括:

      1. 政府间协调机制。台湾地区经济部将建立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渠道,降低开发商的市场准入门槛。
      2. 屋顶型项目奖励。引入屋顶奖励机制扶持小型项目,鼓励其安装。同时,对于新建、扩建或改建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要求配套安装不低于最低装置容量的太阳能光电系统。
      3. 辅导沟通平台。将建立申请辅导与沟通平台,提供一站式窗口咨询服务、大型项目管理平台及地方沟通平台。

    其他可再生能源

    为实现净零碳排目标及逐步淘汰核能的承诺,台湾地区行政院与经济部致力在海上风电与太阳能之外,全力拓展其他再生能源。

    相关部门计划于2025年至2035年间引进新技术,因此需立即加大氢能、地热及海洋能等领域的研发投入。

    就地热发电项目而言,由于大部分地热潜能位于3,000米以下深处,2026年后的目标是部署增强型地热系统、先进地热系统等关键技术。

    在海洋能源领域,原计划于2025年前建成一座采用中型浮式装置的示范场址。在氢能方面,原规划包含于2025年前建设两座加氢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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