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八日,香港终审法院就各方关注已久的国家主权豁免案件(亦即所谓的“刚果案”)作出最终裁决。终审法院的法官以3比2的多数作出临时判决,指主权国家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不受起诉的绝对豁免权,在商业案件和仲裁程序中也不例外。
同时,终审法院就此临时判决涉及的香港《基本法》有关问题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这是199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终审法院首次要求人大释法。
这项裁定逆转了香港沿用经年的相对豁免原则,转而采用了中国大陆奉行的绝对豁免原则。然而,香港商业界和司法界人士表达了担忧,认为公司或个人考虑与外国政府在香港进行交易或融资时会因此判决而踌躇不前。同时,此裁决事实上意味着针对主权国家的仲裁裁决不能在香港得到强制执行,这削弱了香港作为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议仲裁地的地位。
在这起案件中,美国基金公司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在香港法院起诉刚果民主共和国,要求其履行法国和瑞士仲裁庭的裁决,偿还拖欠的债务。基金公司之所以在香港起诉,是因为被告在香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在审理此案时裁定,虽然中国大陆采用绝对豁免原则,但香港依然采用普通法的有限豁免原则。
有限豁免原则获多数普通法国家采用,即只对国家行为予以豁免,商业行为不享有豁免权。与之相反,奉行绝对豁免原则的国家则一概给予豁免。
在审讯期间,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曾致函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表明中国采用绝对豁免原则的立场,并且指出本案因涉及外交事务,香港法院无权管辖;香港若与中央政府在此问题上的态度不一致,将对国家整体利益造成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