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玩法侵犯著作权的司法认定路径

作者: 杨杰,广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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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游戏玩法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出,更有多起判赔金额达5000万的案件。这一数额,已创下游戏侵权类纠纷中的最高判赔金额。高额判赔背后,法院究竟如何认定游戏玩法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结合当前司法案例,笔者梳理游戏玩法著作权侵权的司法认定路径如下。

界定玩法的作品类型

针对游戏玩法的著作权法保护,司法实践常有两种模式,一是对游戏采用整体保护的方式,二是对游戏各要素采取单独保护的模式,例如分别以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单要素的形式保护游戏内的文字描述、美术形象。随着司法审判经验的逐渐成熟,目前就网络游戏可采用整体保护的方式,已鲜有争议。而其构成的作品类型则因《著作权法》于2020年的修订而有所变化。

《著作权法》修订前,原告及法院大多通过主张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的形式,对游戏玩法进行保护。而在《著作权法》修订并新增“其他智力成果”这一作品类型后,法院对游戏结构、系统体系、数值策划及对应关系等玩法规则的设定是否可纳入视听作品(原类电作品)的保护范畴逐步有了新的认识。将玩法作为“其他智力成果”保护,或在后续司法实践中成为趋势。

确定侵权比对范围

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首要步骤,是确定比对范围。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构思和系统,因此比对前应先就思想范畴内容进行剔除。如模拟战略类SLG游戏中,玩家在特定时空下,通过一系列决策与战斗达成主线任务,为此游戏需要进行土地、资源、赛季任务等规则的基础设计,这些基础游戏规则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除思想外,针对历史事实、文学作品等公有领域内容,以及并非为文艺科学目的所创作的表达,如仅为商业目的存在的新手保护、充值活动、赛季奖励等游戏运营规则,因不满足《著作权法》下“作品”的定义,亦应在比对范围中剔除。

判定是否实质性近似

Jeff Yang, Wang Jing & GH Law Firm
杨杰
主任
广悦律师事务所

在确定比对范围后,法院会通过多种方式对两款游戏进行比对,例如:

通过比对单一元素,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对比包括仔细审查单一元素,例如游戏内的美术形象、游戏地图、角色技能、武器装备、NPC等。对具体功能或外观设计等维度进行逐一比对,从而判断单个元素在特定呈现方式上是否存在一一对应性而构成实质近似。

元素/规则间的相互联系及耦合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单一元素的比对结果,一般不能作为唯一标准,法院还将关注元素及规则间的相互联系及耦合关系,看不同元素/规则的选择、安排、组合、互动在整体游戏架构中是否实质相似。

被诉游戏是否保留了权属游戏的核心/显著特征。法院将重点关注两者核心/显著特征是否近似。玩法的核心/显著特征一般可结合游戏主题、玩家体验、在先游戏对比等确定。例如《我的世界》诉《奶块》案中,《我的世界》的核心任务及特色系统主要围绕玩家可以在游戏内自由创造、破坏不同方块并完成游戏进度,而《奶块》则注重社交属性,两者的游戏任务、特色系统设计完全不同,故法院最终判定未构成抄袭。

被诉游戏是否照搬了权属游戏的特有标识或错误。两款游戏间是否存在沿用权属游戏的特有标识甚至错误,也可作为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初步证明。如《万国觉醒》诉《指挥官》案中,原告游戏对标点符号的误用、随意设定的充值奖励数额均被被告游戏完全沿用,被法院指出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游戏的整体表达是否为玩家带来感知上的一致性。表达的目的是使受众感知,对玩法规则层面的相似性分析不能脱离玩家的游戏体验,因此法院通常还会从如下玩家感知层面对案涉两款游戏进行评价:是否已存在认为两款游戏近似的玩家评价;玩家从整体界面效果看是否认为两款游戏呈现出高度相似性;案涉游戏的差异之处是否会对玩家的游戏体验产生根本性影响;所涉内容是否是玩家体验某一玩法的必经步骤/流程。

参照上述维度,在判断两款游戏的玩法是否构成近似时,可代入玩家角色进行体验,如体验感受具有高度一致性,则构成实质性近似的可能性将增加。

广悦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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