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律师、法学教授、法官还是仲裁员,他们的判断常源于对于法律有没有规定、怎么规定、规定和问题之间的对应关系等等这样一个思维的结论。可见,法律群体的思维是紧扣着法律来进行的,这就是法律思维。

而仲裁员的法律思维,笔者认为应该更靠近法官的法律思维,他们法律思维的目的在于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这一目的和法官的法律思维目的是一致的,就是公正裁决。尤其考虑到仲裁的发展需要以市场的信任作为基础,保证结果的正义性、公平性可谓是仲裁法律思维最重要的一个目的。
这种仲裁法律思维的目的性特点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一要体现在仲裁案件审理当中不同方案的取舍——仲裁庭对于某个案件有不同的裁决方案,符合公正裁决目的才是不同裁决方案取舍的唯一标准;二要体现在解释适用法律之中——裁判案件难免要解释法律,不同的解释意见和解决方案也只能以公正正义这个目的作为取舍评判的标准;三要体现在对于一个裁决结果的判断上——仲裁裁决的优劣用什么来评价?有很多评价的标准,但是其中最重要的是公正。公正的裁决无论有什么缺点,它起码都是正确的,像体制不完善、有错别字、解释不透彻,和公正比起来都不要紧。结果是公正的,它就起码是合格的。

公正裁决这个目的,是仲裁事业发展的根基。从这个角度上说,公正性是衡量仲裁员好坏、仲裁机构服务质量优劣、仲裁行业是否能够基业长青的唯一的指标。怎样保证公正?要靠人。仲裁机构应该以公正作为仲裁法律思维的目标和方法贯彻到仲裁员队伍培养的始终。仲裁员对正义和公正的法律思维要有一种向往和信念,落实在工作中,不能有任何偏向。
当然,一个公正正直的人不等于就能作出公正的裁决。保证公正裁决还要靠理性和专业。法律素质、法律方法、法律基础、行业经验、仲裁经验乃至人生经验,结合在一起就支撑起了仲裁队伍的理性和专业。一个非常正直公正的人想要作出公正的裁决,要以高水平法律素质作为基础,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争议问题建立高超的法律认知。这就是有别于其他法律群体的法律思维——仲裁法律思维所必须要具备的特点。从这一点来说,对于仲裁员队伍的仲裁法律思维培养和要求,正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事业不断发展的内生动力。
作者: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主任梁慧星;北仲仲裁秘书许捷对文章内容亦有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