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确认取消董事资格程序需要加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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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诉黄婉儿等人的案件中,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命令证监会提供对被告取消董事资格程序调查中取得的相关文件。鉴于证监会广泛的调查权力,原讼法庭裁定证监会需要披露可能会在诉讼中使用的所有材料,包括可能会对本案不利的文件。

HK court confirms need for SFC disclosure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证监会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来获取信息并强制要求受访人参与会谈回答问题。不同于刑事调查,受访人在证监会的调查中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在调查中未遵守规定的受访人会构成刑事犯罪,面临监禁和罚款的刑事处罚。

在本案中,需要披露的文件是证监会在行使调查权力时取得的材料。证监会获取的大多数信息不会向取消资格程序中的被告提供。在一些案件中,被告在取消资格程序开始前已经辞职,因而不能接触他们作为董事期间的相关文件。

原讼法庭的决定加强了证监会行事公平的义务,也确认了被告在取消资格程序中享有公平审理的权利。该决定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点:

  1. 虽然取消资格程序是民事程序,以保护为目的(有别于刑事程序以惩罚为目的),法院要求证监会承担披露义务,接近刑事程序中的控诉义务。
  2. 鉴于证监会强制性的调查权力和作出取消资格令后的严重后果,法院要求证监会采取宽容的态度,向被告披露所有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可能会使得一方面临进一步的质询。
  3. 法院认为,证监会需要保证一个公平的结果,并以公正的态度提供所有可能有用的材料。以此类推,加强的披露义务可能会延伸至其他具有类似调查权力的监管者。
  4. 潜在的影响之一是证监会可能会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来行使调查权力获取信息,因为这些信息可能会在将来的法院程序中披露给被告。
  5. 对被告而言,信息访问权的加强可能会对其发现关键证据进而辩护产生关键
    影响。

案件背景

本案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规定,对汇创控股有限公司四位前董事作出取消资格命令的申请,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证监会声称该公司上述董事疏忽其责,其行为构成失当或不当,对公司股东造成不公平损害。

汇创公司早期主要从事家庭智能自动系统业务,在2007年至2008年间,汇创决定扩至酒店业务并以4750万人民币购买了中国的三家酒店。2009年,汇创继续扩大其业务并以9950万港币购买了一个金矿的权益。

然而,酒店和金矿生意都以失败告终。2009年,有一家酒店的收购没有完成,另外两家酒店最终以很低的折扣价出售。同样在2010年,金矿的权益以非常低的折扣价出售。汇创蒙受了总计超过1.2亿港币的损失。

证监会根据214条的规定提出申请,要求取消被告董事的资格,理由是他们作为董事没有履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没有对收购对象进行独立的评估,也没有在收购前协商购买价格。被告在辩护时声称,他们诚实并合理地依赖了独立第三方的意见,基于诚信完成了收购和出售,也开展了充分的尽调工作,这些决定都获得了董事会一致通过。

2015年10月20日,被告在对证监会的申请提交答辩后,发送传票要求取得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9条的所有指示,根据第183条作出的所有通知以及所有包括会谈记录在内的相关文件,但遭到证监会拒绝。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为适当考虑是否可以做出推定(尤其是推定被告的过失行为),从宽泛意义考虑证监会的调查范围以及实际获取的信息是合适的。最终,原讼法庭判定证监会需要披露“涉及在案问题”的文件并命令证监会提交一份与取消资格程序文件有关的所有文件的清单。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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