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私隐条例对电子通信服务商的影响

作者: 郑宝玉、郭思锋,林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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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立法会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了《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下称“私隐条例》”)。私隐条例》将起底行为刑事化,并赋予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下称“私隐专员”)广泛的调查和强制执行权力。对起底行为及侵犯私隐并为造成伤害及/或取得利益的行为,私隐专员可提出检控,责令停止或限制非法披露个人资料。此等权力对电讯服务商有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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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宝玉
林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修订条例概要

根据私隐条例》,起底和串谋进行起底均属刑事犯罪行为。任何人士,未经资料当事人同意,以造成伤害(包括滋扰、恐吓、人身伤害、心理伤害、导致担心其安全或福祉、财产损害等)为目的,披露任何资料当事人或其任何家庭成员的个人资料,或罔顾是否会引致此等伤害,均属犯罪并可处以罚款及监禁处罚。

私隐专员当前仅有权就数据泄露发出执行通知。经此修订,私隐专员将具有广泛的调查和强制执行权,不仅涵盖上述新的罪行,更包括现有罪行,即在没有得到同意而披露个人资料,并意图取得金钱得益或其他财产得益或者导致金钱损失或其他财产损失,其中包括:

  • 若私隐专员合理怀疑任何人士拥有或控制对调查属重要或因其他原因可协助调查的材料,可发出书面通知(“调查通知”)要求该人士:

    (i) 亲身或书面回答问题,作出陈述或提供私隐专员合理要求的协助;

    (ii) 提供其拥有或控制的、与调查有关联的材料;

  • 携带搜查令进入并搜查处所;
  • 无论有搜查令或无搜查令(在若干情况下),获取并搜查电子设备;
  • 截停、搜查和拘捕人士;
  • 若私隐专员合理相信任何香港人士或非香港服务提供者能够停止披露行为,可对其发出停止披露通知(“停止披露通知”);
  • 就构成犯罪的行为向原讼法庭申请强制令;
  • 以私隐专员名义对若干犯罪行为提起检控。

为支持这些权力的执行,私隐条例》也引入进一步犯罪条款,如没有合理辩解拒绝遵守调查通知或停止披露通知,或在没有合法辩解的情况下妨碍、阻挠或抗拒私隐专员或授权人士行使调查权,即属犯罪并可处以罚款及监禁处罚。

郭思锋-PHILIP-KWOK-林朱律师事务所顾问-Counsel-LC-Lawyers
郭思锋
林朱律师事务所顾问

对电讯服务商的潜在影响

(1) 协助解密和搜查电子设备内储存信息的义务

搜查电子设备以获取储存信息的权力包括要求解密和搜查有关材料。因此,电子平台和主机服务商等电讯服务商或会被要求协助解密设备及/或搜查储存的材料。

(2) 采取措施停止或限制个人资料的披露或传送的义务

此外,停止披露通知乃全新的私隐执法机制,具有域外管辖权。据此:

  • 只要相关的资料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或身在香港,停止披露通知可针对任何该资料当事人的讯息而发出,不论该讯息是否存在于香港;及
  • 若私隐专员合理相信任何香港人士或非香港服务提供者能够就有关讯息作出停止讯息披露行为(不论是否在香港),即可对其发出停止披露通知。需要注意的是,对非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定义是曾经或当前向任何香港人士,无论是否在香港境内,提供任何服务的非香港人士。

由此可见,私隐专员可向电子平台、主机服务供应商和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等电讯服务商(不论是否以香港为营运地点)发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其采取措施移除、停止、限制对任何相关讯息的访问,及/或全面或部分终止相关讯息所发布的平台主机服务。在考虑停止披露的性质、难度、复杂程度、所需技术和其他涉及的风险后,如无正当理由而违反停止披露通知,将被视作犯罪。

合规准备

鉴于私隐条例》已获通过并生效,我们建议电讯服务商积极准备迎接新的机制,了解其内容和对业务的潜在影响,并设立经验丰富的法务团队,以妥善应对私隐专员的调查和执法行动。

作者:林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宝玉、顾问郭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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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也是安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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