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案显示空壳公司遭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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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2日,《中国税务报》报道了青岛市国税局对一起间接转让中国某房地产公司股权交易成功追缴了企业所得税1028万元(160万美元)。当地媒体一篇有关该交易的报道引起了青岛市国税局税务人员的注意。

青岛案显示空壳公司遭袭卖方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于2011年9月将其对一家BVI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了一家香港上市公司。BVI控股公司持有某香港控股公司100%的股权,而该香港控股公司持有中国某房地产公司60%的股权,四家中国公司持有剩下的40%股权。BVI卖方、BVI控股公司和香港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位香港公民。

青岛市国税局就像调查其他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的交易一样调查了该笔间接转让中国房地产公司股权的交易。根据国税函[2009]698号文第六条规定,青岛市国税局基于下列原因将这笔间接转让中国房地产公司股权的交易重新定性为了直接转让:

  • BVI控股公司和香港控股公司是无资产、雇员和实质经营业务的空壳公司。两家控股公司在BVI和香港都未缴纳任何税款。
  • 股权转让协议和投资性融资协议所担保的标的物均为在中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
  • 从法律风险和融资的角度来看,在BVI卖家和中国房地产公司之间增加两个层级公司的结构与不增加没有实质区别。
  • 有关安排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青岛市国税局认为,多个层级的公司设置应是各有分工,发挥各自功能。由于BVI控股公司和香港控股公司并无实质经营内容,只是间接或直接投资于一个目标公司,因此这两家中间控股公司并无存在的必要。

从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到空壳公司明显受到698号文的监管。为了避免税务机关根据698号文对间接转让股权交易进行重新定性,跨国公司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 规划并实施媒体战略,以确保对交易进行正确的报道;
  • 保证控股结构中每家公司都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 详细记录每家层级控股公司存在的必要性;并且
  • 如果具有商业可行性,应当确保境外控股公司拥有多家子公司。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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