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建议促进专业投资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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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了一份关于建议修订《证券与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规则)的咨询文件。这份咨询文件的修订建议包括扩大将符合资格成为专业投资者的人士的类型,以及在判断是否达到规则项下的资产或投资组合总值限额时,允许将若干资产合计并接纳其它形式的证据。

story_1_pic_1这些建议旨在提高应用规则时的市场一致程度,并提供更多的弹性来满足中介人的业务需要。建议只涉及到在规则下的专业投资者评估,并不寻求进一步检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下的专业投资者制度。作者预计中介机构会乐于见到建议提供的清晰度和指引。如果建议被通过,有可能使专业投资者分类更有效、更精确。

在过去,应中介人的申请,为使中介人能更灵活地在规则下实施专业投资者评估,证监会曾多次批准修改规则。本次建议反映香港证监会旨在整合业界最普遍希望证监会作出的修订,并将其融入规则,使其适用于所有行业参与者。

建议涉及以下关键领域:

扩大法团专业投资者范围。建议允许以下类型的法团取得专业投资者资格:(1)法团的主要业务是持有投资,并由一名或多名各自符合资格成为专业投资者的人士全资拥有;及(2)法团全资拥有另一家法团,而该另一家法团达到规则项下的资产或投资组合总值限额。证监会认为,这些修订除了能反映出这类控股投资安排已被普遍采用的实际情况,还能鼓励更多法团参与私人配售活动。

扩大个人专业投资者类型。还建议在判断是否达到资产或投资组合总值限额时,允许将以下情况考虑在内:(1)个人在与配偶或子女以外的人士开立的联权共有帐户内持有的投资组合份额;及(2)以投资控股为主要业务并由某人全资或部分拥有的法团所持有的该个人投资组合或投资组合份额。

其他形式的证据。最后,香港证监会建议,将规则下是否符合专业投资者资格的证据要求延伸至包括公开档案和由核数师、注册会计师或保管人签发的证明书在内。证监会正在征询公众意见,是否应该规定“公开档案”的类型或类别和“证明书”的内容,以及应否在规则内对使用这些其他形式的证据施加任何条件。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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