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桑比克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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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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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后的莫桑比克,其知识产权制度始于1995年设立中央工业产权部(Departamento Central da Propriedade Industrial),后于2003年被目前的工业产权院(Instituto da Propriedade Industrial)所取代。

莫桑比克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经1999年5月4日第18/99号法令获得批准,2006年4月12日经第04/2006号法令颁布了第二部《知识产权法典》。后者从2006年6月12日起生效至今,其中对商标许可协议的问题作了规定。

Rui Loforte
Rui Loforte

动态商标

商标并非如行外人士所想的那样只是个静态的东西,在知识产权界的行内人士看来,商标对于其持有人或所有人来说是动态的。大多数商标——尤其是著名商标——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往往通过将商标变得有利可图的方式发挥其知识产权的价值,迅速将商标扩张至如不实施知识产权业务计划便无法达到的许多地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

商标使用许可

有许多方式可用来达到上述目的。然而,为了在遵守知识产权法律的同时仍保持对商标的所有权,从而避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最好的方法之一是利用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虽然许可类型有所不同,商标使用许可一般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即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人)和一个需要开发利用知识产权的人(被许可人)。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赋予被许可人通过支付特许使用费从而获得对许可人商标的使用权利。

莫桑比克《知识产权法》第122条有关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如下:

  1.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就其商标的使用权订立许可合同,而这并不防碍其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规格、性质和质量行使实际控制的权利。
  2. 商标所有人可授权被许可人在不损害所有人权利的情况下采取保护商标的行动。
  3. 许可合同应在工业产权院登记备案,以便有效对抗第三人。

首先,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先决条件是商标必须在工业产权院的商标及专利局注册。

第二,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有特殊的布局或格式;协议双方即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是确定的;协议必须列明双方的地址、商标清单及相关商品或服务所属类别、注册日期(如果可能还应包括授予日期)以及协议的有效期;协议须正式签署并加以公证,但不要求认证。待处理的商标不能作为协议的一部分。

第三,须正式签署专用法定授权书并加以公证,但不要求认证;在莫桑比克申请备案的代理人也必须有委托授权书。所委托的人必须是备案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官方知识产权代理。

第四,如前所引法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所有人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规格、性质和质量拥有实际控制权。

第五,许可协议必须在工业产权院登记备案,方可对第三方强制执行。备案以官方公报的形式进行异议公示,自公布之日起为期60天时间。

第六,根据前面提到的第122条第二款,商标所有人可以授权被许可人对任何侵权行为采取行动以保护商标,但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不能受到影响。

国际商标

国际商标,即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申请指定莫桑比克的那些商标,如遵守第122条的相关规定也可订立许可协议,这类许可协议稍后应呈送至工业产权院以便在莫桑比克进行官方公报公示程序,并且被许可人可以要求签发注册证书。最近ABB集团对ABB莫桑比克公司的许可就是一例。

莫桑比克《知识产权法典》对有关商标使用许可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时效或期限未作规定。

排他性

在莫桑比克,商标使用许可可以是具有排他性的,即商标所有人在该司法管辖区内,不得许可任何其他当事人使用该商标,亦不得自己使用。也有一种非排他性许可,即商标所有人可以使用该商标,并授权许可其他人使用。

在莫桑比克,商标使用许可已经有了很好的先例,例如通过连锁经营方式营业的快餐品牌肯德基、Mimmo’s、Debonairs以及餐饮品牌News Cafe等。

Rui Loforte是Couto Graça & Associados(CGA)律师事务所驻莫桑比克马普托市的合伙人兼知识产权和劳工团体业务负责人。他的联系方式为:电话 +258 21 496900 或电邮 rloforte@cga.co.m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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