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个案事先裁定制度的将临预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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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国税发[2012]14号)已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14号通知,上级税务机关可以针对特定纳税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和规章向下级税务机关作出批复,通常是根据下级税务机关的申请作出。根据14号通知,作出的批复仅适用于批复中指明的特定纳税人,并不对其他纳税人构成先例。

在大多数情况下,批复程序应当由直接主管特定个案的当地税务机关启动,不过14号通知提及了由纳税人直接提出申请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批复事项应当被发送至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再报送上级税务机关批复。但是,14号通知并没有指明纳税人是否有权利请求批复,即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按照纳税人的申请启动批复程序。

有些人认为14号通知在中国建立了事先/特定纳税人裁定制度。事先/特定纳税人裁定制度的最常见形式是允许纳税人在进行交易或创建架构之前,就特定交易或架构的税务处理向税务机关请求裁定。这种事先/特定纳税人裁定制度在美国及其他许多发达国家十分普遍,但是在中国尚未建立。

尽管14号通知规定纳税人可以提出申请,但大多数税务从业人士并不认为它在中国建立了事先/特定纳税人裁定制度,因为主管税务机关似乎对在“调查核实”案件之后是否启动正式批复程序保有自由裁量权。相反,税务从业人士认为14号通知是对实践中存在的上级税务机关在个案中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如何适用税收法律和规章的做法进行了程序性规定。持上述观点者认为,14号通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管理政府中不同级别税务机关的内部关系,保证更高的一致性并防止下级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外作出裁定。

尽管14号通知可能无法被解释为纳税人获得事先/特定纳税人裁定的法律依据,但有消息称国家税务总局正研究在中国建立事先/特定纳税人裁定制度。这一制度将帮助纳税人在进行特定交易或架构之前对税务处理事宜更为明确。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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