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确定知识产权争议可在香港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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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生效的《仲裁条例》新条款确定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所有争议都可以在争议各方之间进行仲裁,不论该等知识产权是在香港境内或者境外注册或存在,并且任何仲裁裁决不会仅因关乎知识产权争议而违反公共政策。本次改革是香港政府继续努力加强香港作为领先仲裁中心的吸引力举措的一部分。

意义及影响

在许多法域,知识产权争议的一些方面被认为不具有可仲裁性,即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最终解决。

比如,在中国大陆,中国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如果相关当事人书面同意,著作权纠纷可以仲裁,但专利和注册商标的有效性被视为无法进行仲裁的行政事项。在香港,法律态度在此前是不清晰的。新条例在该方面提供了确定性,特别是与注册专利、商标和设计的有效性相关的问题。

如今新条例确认在香港法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所有争议都可以在争议各方之间进行仲裁。

当事人可以从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其知识产权纠纷中诸多获益,例如指定具有专业知识产权知识的仲裁员,或者过程保密,有助于减少争议对其品牌、公司形象或声誉造成任何影响。

此外,涉及到多个法域的当事人(比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可以同意在一个仲裁程序中解决有关的所有问题,从而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并且可以避免不一致的结果。

修订要点

知识产权纠纷的范围。新条例对知识产权的定义非常广泛,包括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版权、域名、商业秘密和不论任何性质的其他知识产权。新条例适用于与任何知识产权相关的任何类型争议,无论该等知识产权是否可经注册而受到保护、是否注册以及无论该等知识产权是否在香港存在。

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与以下事项相关的纠纷:a)知识产权可否强制执行;侵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所有权、范围或期限;b)关于知识产权交易的争议;以及c)关于须就知识产权支付的补偿的争议。

仲裁裁决:终局、具有约束力并可执行。仲裁裁决仅对于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来说是终局并具有约束力的。这也适用于通过任何当事人进行索赔并已经承担该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任何人。因此,仲裁裁决通常对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例如不是仲裁当事人的被许可人,除非当事人已经同意或者事后同意将仲裁裁决的利益授予给该第三方。

由于仲裁裁决的有限效果,仲裁裁决不能在香港知识产权署的登记处进行登记或者记录。因此,虽然仲裁庭可能认定一项注册的知识产权在其所有者和其他当事方之间有效或者无效,但是法院或者知识产权注册处可能会在所有者和第三方之间得出不同结论。

新条例还确定香港法院不能仅仅因为仲裁裁决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就撤销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在外国法域和中国大陆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根据《纽约公约》在境外可以执行,该公约是促进签约国间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多边条约。在香港和中国大陆之间,仲裁裁决可以根据另外的双边法律安排执行。

不过,如果根据该国法律的规定,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方式解决,《纽约公约》和双边安排允许法院拒绝执行仲裁裁决。因此,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仲裁裁决在某特定法域是否可以执行取决于该法域的法律。比如,部分法域可能会以注册知识产权的有效性问题只有国家机关和/或法院有权决定而不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为由,拒绝执行有关该事项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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