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银行保密机制:传说还是现实?

作者: Felix Egli、高悦,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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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的中国客户和中国联系人经常会问:瑞士银行的保密机制究竟指的是什么?它是否还适用?

Felix Egli 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中国业务 团队主管
Felix Egli
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中国业务
团队主管

银行保密这个词语的原意是保护银行客户的隐私,但却经常被误解为保护银行的秘密。虽然“银行客户保密机制”更加贴近原意,但是因为“银行保密”一词已经用了数十年,所以此文也继续沿用这一词。

1934年瑞士的《联邦银行及储蓄银行法案》第47条对银行保密机制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如下(非官方翻译,仅供参考):

《联邦银行及储蓄银行法案》第47条

1. 故意作出以下行为者将被判最多三年的监禁:

a)披露委托给他们的保密信息或者他们作为银行的执行人员、雇员、委托人或者清算者以及审计机构的执行人员或雇员在办公场所及雇佣期间披露已知悉的保密信息;

b)唆使他人违反其专业保密义务。

2. 因为过失而违反该规定者,将受到最高25万瑞士法郎(27.02万美元)的罚款。

该项法律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并没有提供完全的保护。但是,为了取得瑞士法律体系下受银行保密机制保护的信息,外国刑事检察机关必须依照瑞士的《国际刑事司法互助联邦法案》(IMAC)申请协助。

《国际刑事司法互助联邦法案》的适用视乎两国是否签订了在刑事司法事务上提供互助的双边协议。它并没有提供取得合作的权利,而且只适用于在申请国法律下允许提请法院的刑事司法事务。

这个法案所提供刑事司法协助只适用于在瑞士法下也可处罚的刑事行为。它更要求申请国遵守互惠原则,并要求申请国承诺仅将瑞士提供的信息用于刑事起诉而不是其他目的。

尽管如此,如果任何刑事司法协助的申请出现如下情况则必须被拒绝:

  • 在瑞士看来,诉讼的争议明显带有政治性质。
  • 诉讼的争议涉及违反对军事或类似义务的履行。
  • 诉讼的争议涉及威胁申请国的国家安全或者军事防御的问题。
  • 有理由相信境外的诉讼程序不满足欧盟人权公约的程序要求。
  • 有理由相信外国诉讼的进行是因为当事方政见不同、从属于某个社会组织,或者因其种族、宗教或国家背景而遭到起诉或者惩罚。

另外,该法案在第三条第三部分中明确指出,针对逃税(而不是税务欺诈)起诉的申请也必须被驳回。

为什么该法案要作出如此的区别?因为在瑞士,逃税不是一项犯罪,而税务欺诈才被认定为犯罪。简单而言,逃税指的是在税务报告中遗漏或者忽略应缴税的收入或财产的申报,而税务欺诈指的是通过伪造税务报告或者原始凭证,又或者构造谎言以欺骗税务机关。

瑞士政府要求纳税人自己主动申报他们的应缴税的收入或财产,以减少聘用额外税务管理人员的开支。这个主动申报可能会让纳税人陷入利益冲突中,而瑞士立法机构认为他们不应该将抵抗不了利益诱惑的纳税人定为犯罪。

因为逃税行为在瑞士不是犯罪行为但在很多其他法域却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几十年来,不少要起诉逃税者的外国检察机关因为无法绕过瑞士的银行保密机制所以无法在瑞士得到刑事协助。

然而上述情形已不再适用了。当全球经济危机在2008年爆发,美国不再顾及瑞士的法律及主权问题,而是直接威胁说,如果在美国的瑞士银行以及他们的最高层管理人员不肯披露其美国客户信息,美国就会起诉他们。

活跃于全球各国的瑞士银行无法承受被美国起诉的后果,因为这会让它们失去一个重要的市场。再者,即使没有在美国建立分行的瑞士银行也无法承受被美国起诉的后果,因为他们会失去以美元结算的能力。例如,唯一在美国被起诉的瑞士银行韦格林银行(Wegelin & Co)就在被起诉后的短短几个月内因为失去以美元结算的能力而破产。

高悦 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中国业务团队律师
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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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业务团队律师

在美国的高压之下,瑞士最终让步。为了保护它的金融业不至于被摧毁,瑞士在过去五年内持续地软化它的法律。一直在修改其法律体系,直到没有任何情形可以纳入逃税的例外规定。

也可以说,这些改变直到美国取得了它想获得的信息后才停止。当然,修改后的法律也适用于其他国家提出的披露银行客户信息的协助申请,而不只是限于来自美国的申请。

最终,瑞士银行保密机制不再适用之前受保护的大部分逃税行为。瑞士也因此加入其他欧洲国家的行列,不再成为外国逃税者的避难所。但是,与其他欧洲国家不同的是,瑞士的银行保密机制在非税务相关事宜上的适用并不受任何影响,包括涉及不同政见、种族、宗教或者国籍而遭调查和起诉的案件。

作者:菲谢尔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及中国业务团队主管Felix Egli、中国业务团队律师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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