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股权并购中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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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并购重组中涉及许多税务问题,本文重点讨论上市公司作为并购方,在以现金加股权的支付方式并购一个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过程中,被并购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需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谢昕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昕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考虑一个上市公司并购有限公司的案例:六名自然人股东在2010年共同出资一亿元设立了一个有限公司,2016年被一个上市公司以交易对价10亿元进行收购。收购协议约定:上市公司以向被并购公司原六名自然人股东一次性支付现金两亿元以及定向发行价值八亿元股份的方式,受让六名股东持有的被并购公司的100%股权。六名自然人股东取得的价值八亿元的上市公司股份需在三年内按照一定比例分期解锁后才可以转让、交易。

本案中,六名股东是否可以仅仅先行就已取得的两亿元现金减去该部分现金对应的股权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待“价值八亿元”的股权解锁并转让取得现金后再缴纳该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国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税法政策,上述做法并不可行。原因是:

第一,从纳税时点上看,按照中国税法政策,这六名自然人股东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股份登记到其名下时,即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实现”,发生纳税义务。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方式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第二,从纳税方式上看,上述两亿现金和价值八亿的股权应作为一个整体来纳税,不能分开纳税。前述《通知》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因此,根据以上政策,上述个案中,因两亿元现金和八亿元股权支付在同一个并购交易案中进行,故六名自然人股东应将本次交易对价10亿元作为一个整体来确认收入并缴税。已取得的两亿元现金应“优先”就整个10亿元交易对价缴税,而不能将两亿元现金和还未能转让变现的八亿元股份分开缴税。只有在已取得现金不足以就整个交易对价纳税的部分,才可以就股权转让部分分期缴纳。

各地税务部门对于《通知》的理解和实际操作可能略有不同,个别地方的税务部门对于类似上述并购案,出于支持自然人股东再投资考虑,可以接受现金部分和股权部分分开考虑的做法,受让股权部分可以根据实际解锁转让进度分期纳税。而大部分税务部门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如有影响最终合同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条款约定,不影响个人所得税征税行为,而应先按照协议约定的交易对价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后续所取得的股权实际股权转让收入相比收购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对价有增减,再行具体调整。

鉴于以上税法政策,我们建议:一个有限公司被并购之前,自然人股东应尽早咨询公司并购领域的专业律师意见,综合权衡和考虑纳税义务,对拟转让公司股权进行合理的架构设计和并购交易方案设计,在满足国家税法政策的前提下,最大化地获得股权转让价值回报。并在并购前应与当地税务机构充分沟通、详细了解纳税要求,避免并购交易出现税务风险。

谢昕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您可通过以下方式与她联系:电话 +86 20 3718 1333 电邮 xiexin@etr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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