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业申报IPO之审核要点

作者: 江锋涛、孟丹,恒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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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扩容至今,共有五家新三板扩容后挂牌的公司成功拿到IPO批文,这五家公司分别为中旗股份、拓斯达、三星新材、光莆股份、新天药业。

根据上述五家企业的招股说明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笔者总结了目前证监会对于申报IPO的新三板企业关注的三个主要问题。

Jiang FengtaoManaging and Founding PartnerHengdu Law Firm
江锋涛
创始合伙人
恒都律师事务所

挂牌期内股票的交易情况

由于发行人曾在新三板挂牌,证监会对挂牌期间的交易情况、新增股东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较为关注。证监会在对光莆股份、拓斯达、新天药业的反馈意见中提出“请说明发行人股份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交易情况”,“请对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以来新增股东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就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利益输送行为等事项发表意见”。

根据上述三家公司的回复,光莆股份挂牌期间仅发生一笔交易;拓斯达在挂牌期间并未发生过交易;新天药业在挂牌转让期间的交易活动则较为频繁,但成交数量仅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58%,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

根据中介机构反馈,上述三家企业的交易情况较为简单,且未致使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中介机构通过相关股东出具的说明并对企业股票交易明细进行核查,发表了相关意见。不过,对于挂牌期间交易频繁的新三板企业,该问题的核查工作应该十分
耗时。

信息披露一致性问题

证监会在对光莆股份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中提出:“请说明发行人的‘技术与业务’和‘财务会计信息和管理层分析’等事项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主要内容是否与新三板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如有,请详细说明差异的内容及其原因。”

光莆股份在回复中列举了招股说明书与新三板公开转让说明书在“技术与业务”和“财务会计信息和管理层分析”方面的披露差异,但中介机构认为不属于重大差异,因此未披露差异原因。

Meng DanCapital Market AssociateHengdu Law Firm
孟丹
资本市场主办律师
恒都律师事务所

证监会在对拓斯达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中提出:“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在挂牌期间的所有公开披露信息、停复牌等事项,对以上信息与本次申请文件和财务报告所披露内容存在差异的部分,请列示对照表予以解释说明。”鉴于证监会直接要求保荐机构核查所有差异部分,因此拓斯达以列表方式详细披露了各项差异及原因,差异原因主要为:(1)信息披露要求不同;(2)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更符合企业实际情况;(3)补充披露;(4)信息修正。证监会对此回复未再次反馈。

从拓斯达的反馈意见及回复中可以看出,证监会对于IPO申报文件与新三板挂牌、公告文件之间的差异性十分关注,但此关注更多是要求企业如实披露,即使对于“补充披露”、“信息修正”这样的主观错误,只要对发行条件无实质性影响,一般也不会进一步追究。

三类股东问题

证监会在对上述五家公司的反馈问题中,并未直接询问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三类股东”(即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和信托计划),但通常要求发行人对股东中的法人股东进行穿透核查,并要求中介机构确认说明发行人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

2017年,“三类股东”问题出现了一些变化。在海辰药业、长川科技成功携带“三类股东”过会后,市场一度以为,“三类股东”将不构成系统性障碍。但事实上,大多数带“三类股东”的企业IPO进度处于停滞状态,其中就包括新三板企业海纳生物、博拉网络。因为在新三板的法规体系下,三类股东是可以参与新三板企业定增及交易,但从IPO的审核角度,“三类股东”背后往往又有许多股东,特别在多个金融产品层层嵌套情形下,更容易滋生股份代持、关联方隐藏持股、甚至利益输送等问题。因此,在政策尚未明朗的情况下,对于存在“三类股东”的新三板企业来说,其IPO之路前途未卜。

自2016年至今,越来越多的新三板企业想要趁着“IPO审核加速的东风”踏上IPO之路。但是新三板企业本身又很容易存在上述三类问题。其中,挂牌期内股票的交易情况和信息披露一致性问题,除非有明显硬伤,否则只要如实披露即可。但是三类股东问题还需等待证监会给数百家想要进行IPO的新三板企业一个说法。

作者:恒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江锋涛、资本市场主办律师孟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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