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VIE架构基本方式简述

作者: 周敏、颜煊,百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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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结构,又称VIE结构,是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国内某些行业的一种变通方式。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国内对外资投资某些产业有限制,另一方面是境内资本市场的门槛较高,使得某些在中国进行实际运营的创业型企业更倾向于寻求境外投资并在海外上市。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外商投资某些行业的逐步放开以及对创业企业的大力支持,同时由于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此前已通过VIE结构完成境外融资的企业,纷纷考虑或是已经完成对现有结构的拆除,以回归本土续融资和上市。本文将简述拆除VIE结构的基本方式和步骤。

VIE结构

在风险投资领域,搭建典型VIE结构的步骤包括:

  1. 创始股东设立海外持股公司(常见如BVI公司);
  2. 由该持股公司设立另外一家海外公司(通常为开曼公司),作为境外融资、设立股权/期权激励计划(ESOP)和未来上市的主体;
  3. 出于税务安排需要,由融资主体公司设立一家全资香港公司,并由其在境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WFOE);
  4. 由WFOE、内资公司(通常为实际运营业务的公司,即“VIE公司”)及其注册股东签署一系列控制性协议(即“VIE协议”或“控制协议”)。在此结构下,融资主体公司可以通过境外常用的会计准则实现和集团中的其他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并在海外上市。

重组前的准备

假设融资平台是开曼公司,拆除VIE结构的本质是将开曼公司的股权结构平移到境内公司层面。

在重组之前,应当首先明确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是否属于外商投资限制甚至禁止的领域,即在重组完成后如果以“外商投资企业”身份进行运营,是否会影响其持有相关牌照和资质,或者对其业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另外,企业有可能需要考虑获取一定的流动资金以完成重组,由此牵涉新一轮的境内融资方案、未来相关业务的整合以及与国内资本市场的初步对接计划。

基本拆除方式

周敏是百宸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颜煊是百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周敏是百宸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颜煊是百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对VIE结构的拆除基本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对于禁止或严格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需要通过重组完成外资股东的退出,最终以一家内资公司作为上市主体;(2)对于允许外资进入或者有所开放的行业,则可以通过重组最终以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完成上市。对于前一种情形,重点是要解决外资股东退出的价格问题,此后的操作与后者相似,因此我们主要介绍第二种情形下的重组方式。

方案一:以内资公司作为重组主体。如要将开曼公司的外资股东移到内资公司层面,基本步骤如下:(1)解除控制协议;(2)通过转股或增资方式,落实员工持股平台(即ESOP)在内资公司的股权;(3)境外投资人股东向内资公司增资;(4)内资公司全资收购WFOE;(5)注销创始股东在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下的登记,并注销其他境外公司(包括香港公司、开曼公司和BVI公司)。在上述步骤中,有几点需要注意。为避免法律风险,各方可以先签署相关的重组协议,以便在内资公司层面尽可能还原境外交易文件的相关条款。此外,可以先搭建境内的持股平台(通常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上市前再落实持股平台背后的员工股权。

为了落实和还原投资方在公司的投资金额和股权,投资人可能需要动用资金进行流转,即内资公司获得投资方的增资款后,用于向香港公司支付收购WFOE股权的款项,香港公司再将该笔资金转到开曼公司用于回购投资方的股份,实现资金回笼。在确定收购WFOE对价时,需要考虑境外留存的资金量。由于境外融资总额通常会高于WFOE的注册资本,可能会产生额外的税务成本。

方案二:以WFOE作为重组主体。若要将开曼公司的境内股东纳入到WFOE的层面,基本步骤如下:(1)执行控制协议中关于收购内资公司的协议,并终止其他控制协议;(2)开曼公司回购创始股东的全部股权,同时通过转股或增资落实创始股东在WFOE的股权;(3)以转股或增资方式,落实员工持股平台在WFOE的股权;(4)注销创始股东在37号文下的登记等。

除了方案一中提及的问题之外,在方案二中还特别需要注意,如果向自然人股东支付现金对价,可能会产生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无偿转让/回购,则可能需要相关部门的评估和审核;如果投资人股东要求在WFOE层面直接持股,则会延长审批时间,并可能增加税务成本;此外,需要结合业务和税务规划,确定最终的业务运营主体是在WFOE还是内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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