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注册商标侵权主张的应对

作者: 刘建强,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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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曾在2017年9月的专栏文章中谈过国外权利人如何应对商标在中国被抢注情况。该文更多是从整体考虑国外品牌在中国被抢注的应对策略,更多关注如何以最经济、有效的方式,从商标分类注册、与抢注人谈判、商业策略等方面考虑,采取行动以最低代价取得更好的效果。除了对恶意注册商标的无效、撤销行动外,对抢注人商标侵权主张应对叙述较少。恶意注册人一旦对商标抢注成功,若积极利用其抢注商标针对客户采取行动,如进行海关备案甚至提起侵权诉讼,对客户会带来较大影响。因此,也需要对恶意注册商标的侵权主张做好准备。

刘建强 FRANK LIU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Jincheng Tongda & Neal
刘建强
FRANK LIU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Jincheng Tongda & Neal

2014年5月1日《商标法》修订版实施之前,在实践中无论商标注册申请是否有明显恶意,只要在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没有在先相同/近似的商标注册或申请,初审一般可以通过;经公告期满无异议则会予以核准注册。此外,只要是有效商标,司法机关一般也会对其商标侵权的诉求进行支持。鉴于实践中的商标恶意抢注呈现规模化、专业化的趋势,仅仅机械审查相同/类似商品的在先相同/近似的商标,实践中会造成不少在后抢注人滥用商标权打击在先真正权利人的情况。因此,2014年5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商标法》专门增加了“诚实信用”条款,并增加了相关恶意条款的内容。当然,司法实践的全面改变在《商标法》修订后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及对“恶意”商标注册立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值得关注。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级法院审理案件而专门发布的指导案例,最高院在其审理的第82号指导案例【(2014)民提字第24号】中,明确了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申请人宁波广天赛克思液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邵文军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4)民提字第168号】中,也明确了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的侵害商标权之诉,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作为在先权利人,若被恶意注册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前述案例中最高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商标恶意抢注人滥用权利不予支持的意见可以作为抗辩意见。当然,依据该指导案例中的意见进行抗辩对相关证据及适用情形有较高要求;作为在先权利人必须对此进行充分准备才有可能抗辩成功。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日趋规模化、专业化的形势,除了司法机关在商标侵权民事案件的审理阶段对《商标法》“诚实信用”原则及恶意相关规定的适用之外,作为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的商标局也开始在商标申请阶段对认定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的商标申请(如抢注较高知名度商标,大量抢注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申请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等他人在先权利,同一企业恶意反复抢注、连续抢注等情况)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相比之前在商标初审阶段仅考虑在先商标的情形,对明显的恶意申请主动驳回可以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此类申请,避免后期权力滥用导致的行政、司法资源的浪费,节省商标行政司法资源。作为在先权利人,在了解前述案件审理趋势后,即便商标局在申请阶段未能主动对该类恶意申请进行驳回,在随后的驳回复审及行政诉讼阶段也能争取到更好的结果。

综上所述,针对恶意商标注册,除了有量身定做的总体策略争取以最经济、有效的方式应对之外,还需有针对恶意注册人可能的主动发起的行动准备有效的正面应对方案。在先权利人需要把握主管行政、司法机关案件审理的动态,以尽可能利用好立法及司法趋势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在先权利。

作者: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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