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加强知产保护力度

作者: 王亚东、陆蕾,润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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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了“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

2013年公布的《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以及正在修改中的《著作权法》和《专利法》都增加了相关条款。

司法层面,各级法院也通过审判实践体现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趋势,中国最高法院近期公布的八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更加明确了这一趋势。

中国虽不是判例法系国家,但案例的研究对于把握司法审判的趋势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研究,不难发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必然趋势。

王亚东 Wang Yadong 润明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Executive Partner Run Ming Law Office
王亚东
Wang Yadong
润明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Executive Partner
Run Ming Law Office

及时保护

一、针对以往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的支持率不高,权利人不能及时禁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的情况,法院将更多的适用行为保全措施,强调及时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礼来公司行为保全申请案是中国首个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禁令制度的案件。该案透露出法院突出运用保全措施,来解决维权效率的问题,今后相关权利人应当把握该趋势充分利用此类救济手段。

二、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侵权证据取证困难的问题,法院在典型案例中适用事实推定规则,体现了进一步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的倾向。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特别是方法专利的案件中,侵权证据往往掌握在被告手中,然而被告一般都拒绝提交对其不利的证据。以往的知识产权诉讼一般严格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原被告的举证责任。总体来说,权利人举证负担偏重。法院已经注意到此问题,并在着力适度降低权利人举证负担。

拒不提供数据

例如,在格力公司诉美的公司专利侵权案中,美的公司在法院释明相关法律后果的情况下,拒不提供其生产销售其他型号空调器的相关数据,法院依法适用了事实推定规则,推定其拒不提供证据的产品构成侵权。

三、针对知产诉讼涉及专业程度高、损害赔偿额难以计算的问题,法院积极引导和鼓励当事人利用多种方式科学计算赔偿额,尽最大努力充分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近年来,法院积极引导和鼓励当事人运用经济分析、专业评估、会计核算等方法,提高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案例逐渐增多。

例如在强生公司纵向垄断协议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损害赔偿问题分别委托国内知名经济学家提供专家意见,审理法院充分考虑两位专家的经济学分析,增强了判决书逻辑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也使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更准确。

陆蕾 Lu Lei 润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Run Ming Law Office
陆蕾
Lu Lei
润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Run Ming Law Office

法院自由裁量权

四、由于权利人对侵权人获利及权利人损失的举证难度大,即使按法定最高限额赔偿也不能弥补权利人全部损失;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权利人维权成本等因素,运用自由裁量权在法定赔偿限额之上酌情决定赔偿额。以现行商标法为例,法定赔偿额上限仅为50万。

然而,针对一些恶性侵权,侵权人的获利或者因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往往远远超过50万元,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侵权人获利或权利人损失又十分困难。因此,部分法院积极运用酌定方式确定赔偿额,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在宝马公司诉世纪宝驰公司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中,宝马公司就其所受损失未能提供完全充足的证据,法院结合侵权人主观恶意、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等因素,运用裁量权酌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全额支持宝马公司200万的赔偿请求。

加大罚金

五、随着境外发达国家不断指责中国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打击力度,近年法院加强了以刑事手段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工作。2012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数量和被判有罪的侵权人数量均创五年新高,体现了法院决心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同时,人民法院还通过办理一系列大案要案,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注重加大罚金数额。例如江西亿铂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法院判处的罚金总额创全国之最,高达3700万元人民币。

虽然过去数年来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的争议不断,但笔者欣喜地看到中国有关立法、司法机构近几年在加速推出各项举措来改善这些问题,改善力度也不断加大,我们期待着未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王亚东是润明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陆蕾是润明所合伙人

Run 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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