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权利要求书作修正性解释

作者: 陈坚、耿云峰,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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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权利要求书是以语言文字的形式表达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于语言文字的特点,有时难免存在各种类型的撰写错误。PCT国际专利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出现的翻译错误更是难以避免,种种原因造成最终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出现错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直面临如何对待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技术特征表达明显错误的问题。由于授权专利文件具有公示力,法庭不会允许专利权人再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任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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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引导法官对存在“错误”的权利要求做正确解读,则会成为胜诉的关键。笔者将结合自己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例,就正确解读存在“错误”的权利要求所涉及的适用标准等问题进行阐述,以期广大读者能对此类问题进行更为广泛和深入的讨论。

公司A是一家总部位于西班牙的具有50多年历史的,致力于研发用于土方机械领域的斗齿、接头、护罩和锁定装置等的创新型国际企业。A公司发现B公司涉嫌生产及销售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挖掘机配件。A公司委托代理人对以上产品进行了公证购买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固定。笔者接受A公司的委托后,于2016年5月正式向法院提起民事专利侵权诉讼,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本案涉及发明专利权纠纷。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有一处明显的文字错误(并且,其对应的PCT国际公开文本的相应表述也是错误的),造成该技术特征的意思与实际想要表述的含义完全相反。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是否有权对存在明显错误的权利要求予以修正性解释。具体的审理过程充分彰显了司法智慧,具有典型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但在本案当中,该文字表述错误实际并不属于“存在歧义”的范畴,是否可以推及适用于该条规定尚无权威的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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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笔者主张,对于权利要求中存在的明显错误进行更正性理解,是对现有专利制度的有益补充措施。法院应在司法审判程序中予以更正性理解,这符合专利制度设立的根本意义。其次,通过对本专利技术方案的详细阐述,证明该明显的文字表述错误能够结合说明书及附图综合判断得出唯一的、正确的理解。最后,笔者检索并提供了部分生效判决供法院参考,这些判决对类似的文字表述错误都采取了“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即可以进行更正性理解,反之则不”的裁判标准。

法院最终接受了笔者的观点并支持了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本案中,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表述确有错误,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及附图综合判断,可以予以更正性理解和修正。法院据此认定,B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专利侵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判定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数万元。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可以对权利要求中存在的明显错误进行更正性理解,但是应当予以重视的是,这种更正性理解应当具有严格的适用标准和尺度,既不能对任何错误一概不予考虑,损伤发明人的发明热情,也不能随意适用更正性理解,使得专利权利边界的可预见性形同虚设。

同时,专利权人、专利代理人及审查员等专业人士也应当注意提高自己对专利文件的审核标准和注意义务,尽量把这些明显的错误挡在专利授权阶段之前,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专利制度“公开换保护”的设立目的,真正维护授权专利的公示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作者: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万瑞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坚;三友专利代理人、万瑞律师耿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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