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新规定

作者: 俞卫锋、安随一,通力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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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和上海市政府于2014年1月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开放增值电信意见》),在上海自贸区内向外商投资企业开放了一系列增值电信业务,并且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其中某些业务时,外资股比可突破50%。

俞卫锋 David Yu 通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Llinks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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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细节

2014年4月15日,工信部进一步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增值电信试点办法》)和相应的政策解读,明确了《开放增值电信意见》中的一些操作细节。

《增值电信试点办法》进一步规定了自贸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条件、所需提交的材料、政府部门审核流程,以及自贸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年检制度。《增值电信试点办法》是对《开放增值电信意见》的细化,为自贸区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搭建起了一个具有操作性的框架。

相比国务院于2008年9月10日发布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资电信企业规定》),《增值电信试点办法》使自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更为简便易行。

优惠政策

首先,《增值电信试点办法》使得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能够在经营全国范围的增值电信业务的同时,也享受到较低的注册资本准入门槛。

根据《外资电信企业规定》第五条,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经营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最低限额则为1000万元人民币。

而《开放增值电信意见》第二点和《增值电信试点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信息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或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的企业,只要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设在自贸区内,这些业务的服务范围就可以面向全国。

并且,经营这些增值电信业务的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均为100万元人民币。

安随一 Lawrence An 通力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Senior Associate Llinks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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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简化

再者,《增值电信试点办法》简化了自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的审批机关和审批期限。

审批机关方面,根据《外资电信企业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工信部提出申请,或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转报工信部批准。而根据《增值电信试点办法》第四条,自贸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审批期限方面,《增值电信试点办法》相应的政策解读指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程序中,涉及工信部的有《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这两个环节的审批期限共为五个月。

而根据《增值电信试点办法》第六条,两个审查环节合并简化,整个审批期限缩短为两个月。

注意要点

首先,《增值电信试点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了对自贸区内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年检制度。

根据《增值电信试点办法》第十条,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其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电信资费、服务质量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进行检查,并有权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和认定年检不合格等措施。

企业的年检结果以及处罚情况都将向社会公布。

另外,《增值电信试点办法》第六条规定,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颁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批复》(《试点批复》)。

《试点批复》暂定有效期限为3年,相关企业在设立时应予以注意,防止《试点批复》失效。

外方主要投资者

最后,《外资电信企业规定》中关于外方主要投资者条件的规定仍然适用。

《外资电信企业规定》第十条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营。”

作者:俞卫锋,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随一,通力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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