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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较大的调整,该文件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该文件解读如下,以供律师业有关人员参考。

查账征收将逐步成为律所个税征收的主要形式。早于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即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明确规定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再次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强调税务师、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进一步明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2012年53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因此,查账征收代替核定征收并将逐步成为律所个税征收的主要形式,这是未来律师业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也更加符合税制公平的原则,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调节作用。

律所不同人员身份适用不同个税规则。通常而言,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根据人员身份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四类,合伙人律师、雇员律师、兼职律师和一般工作人员。上述不同身份的人员,其自律所取得应税收入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税规则也不尽相同,具体而言:

  1. 合伙人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律师应分配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 雇员律师: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若雇员律师与律所约定按比例对收入分成,并由雇员律师承担办案费用,该雇员律师当月取得的分成收入扣除办案费用后,余额与律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办案费用的扣除比例限额由原30%调整为35%。
  3. 兼职律师: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案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 一般工作人员: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于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的其他人员而支付的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律师事务所应当准确区分上述不同身份的人员,并适用各自相应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taxdownpagepic尽快做好准备

“过渡期”律所应尽快规范建账建制。由于现阶段不少律所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缺乏严格的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因而53号公告提供了一个过渡期,即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随着过渡期限的届满,律师业最终将过渡为严格遵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方式。因此,律所应当尽快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重视合法有效凭据的获取和管理,准确核算各项成本和费用,尽量避免因未及时取得有效凭证因而不得税前扣除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同时,律所也应当高度重视查账征收所带来的税收成本及涉税风险,尤其应当关注可税前扣除的费用范围。如根据53号文件的规定,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参加的所有的业务培训费用都可以扣除,事实上,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培训费用仅限于律师协会要求的业务培训,除此之外的律师自行参加的其它培训费用均不得税前扣除。

综上,随着中国律师业的不断发展和日益规范,查账征收将逐步成为律所个税征收的主要形式。在此趋势和背景之下,律所和律师均应当遵循现行税法的规定,加强成本核算,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尽量获取合法有效的凭据,并严格把握可税前扣除的费用范围,防范潜在的税务风险。

刘天永是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兼税务律师,于该所北京办公室工作。他同时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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