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周年

作者: 王亚东、韩羽枫,润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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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1月成立,时至今日,已运行一年有余。

这一年多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存在的行政干预司法以及“同案不同判”等问题推出多项举措,在推动审判专业化、阳光司法方面均有建树。

北京作为全国知识产权案件量最大的地区,其知识产权法院的各项探索对全国知识产权审判乃至整个审判制度改革的影响和示范作用不言而喻。

韩羽枫 润明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顾问
韩羽枫
润明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顾问

专业人才为专业化审判提供保障

在普通的法院中,法官出于晋升或者法院管理的需要,常在各部门间流动,深入研究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动机不足。而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仅与知识产权相关,从招收到培养法官均有条件配合知识产权审判的实际需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先行试点实施“法官员额制”,任职法官按中央编制部门确定的法官员额一律进行公开选任,不能直接转任。

公开选任的范围既包括从事知识产权及相关审判工作的优秀审判人员,也包括具有同等资格和条件的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法学研究和教学的专业人员。

上述选任方式是知识产权法院与目前其他法院的显著区别。从律师的切身感受来说,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确实聚集了一批理论基础扎实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型法官,能够保证案件处理的专业性。

王亚东 润明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王亚东
润明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专业咨询制对案件处理提供专业意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立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调研小组以及综合调研小组(负责不包括上述三类实体法内容在内的其他诉讼相关内容),还有相对应的法官专业会议制度作为内部咨询机构。合议庭针对某个问题形不成一致意见时,可以提交调研小组或法官专业会议讨论,在保持裁判独立性的前提下得到专业支持。

技术调查官为涉技术案件提供有力支撑

事实的查明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对于技术类案件,事实的查明比起普通案件更为复杂,因此对于技术的把握和理解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在以往的知识产权庭架构中,无论法官是否具有技术背景,均必须对技术类的事实问题进行判断,这容易影响到案件审理的专业性。

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了技术调查室,聘请了各个学科门类的技术调查官、兼职的技术调查官和技术专家,还制定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工作规则》,有助于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专业性和中立性,保证技术类案件审理的公正与高效。

立案流程规范化、透明化使立案有章可循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案件起诉预登记办理指南(试行)》,明确了各类案件立案所需的材料及其要求,网上立案也成为可能。根据笔者的经验,该立案流程清晰,其中的随机排号系统杜绝了人为因素的干扰,符合条件的案件甚至在当天就能拿到立案通知书。

法官责任制着力解决行政干预审判问题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全面推行法官责任制,业务庭不再设副庭长,不再单独设审判长职务,由案件的承办法官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

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往常需要向庭长甚至更高层级就个案进行汇报,为行政不当干预案件处理留下了空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废除了案件汇报制,院长、庭长原则上不再听取个案汇报,而是作为咨询专家出现。

裁判结果以合议庭多数意见为准,尽量避免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况发生。

案件指导制度建立,解决司法标准不一问题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探索适合中国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笔者曾作为评审人参与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评审工作,明显可以看出法官在送选判决的撰写上倾注了大量心血,展示了高超的司法技能。

同时,指导性案例事实上的约束力有效地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有望大幅减少。今后对法律及指导性案例的追踪和理解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自然也对律师水平以及专业素养提供了更高的要求。

短短一年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述举措给知识产权行业带来的改变有目共睹。我们相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未来还会陆续出台各项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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