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判定雇主延长遭受 工伤的员工的雇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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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injury-labour 北京法院判定雇主延长遭受工伤的员工的雇佣期 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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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与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个案件中,确认雇主在双方终止雇佣日期后继续雇佣一名员工,原因是,该员工在接受立即终止雇佣后、完成所有交接工作前遭遇工伤。该雇主被判支付该员工在延长雇佣期内为期6个月的工伤假的薪资人民币96,000元(美元14,172元)。

该名员工同意共同终止雇佣关系(立即生效),并在6天内完成交接工作。但该名员工在终止日期后第二天,在为交接工作而前往公司所在地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受伤。雇主拒绝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辩称雇佣关系已于工伤发生前终止。于是,员工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支持员工申请并认定员工遭受工伤。一旦工伤得到认定,雇主就需要在员工的工伤假期间支付薪水。

雇主不服劳动局裁决并上诉,要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但两个法院均支持劳动局作出的员工在为交接工作而前往公司的路上所遭受的伤害属工伤的决定;因此,法院判决雇佣关系延长到工伤假结束。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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