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起转让定价调整案中税务局瞄准研发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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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6日,《中国税务报》报道了北京市国税局经过五年的调查,顺利完成了对某家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工作,这是北京市国税局迄今为止查结的最大一起转让定价避税案件,补征企业所得税人民币4.25亿元(6,900万美元),加收利息人民币7,000万元。

北京一起转让定价调整案中税务局瞄准研发职能据报道,被调查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在2003年至2009年期间,该公司将93%的产品销售给其境外关联母公司,将7%的产品销售给其境内关联公司。该公司的利润非常低是因为该公司的境外母公司完全控制了该公司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

在对该公司进行功能风险分析时,国税局工作人员了解到,该公司除了生产职能之外还为其境外母公司提供工业化服务。该工业化服务主要是测试大规模生产的可行性。该公司认为工业化是生产的一部分,因此该工业化服务是生产服务的一部分。

不过,税务机关没有接受这种观点,认为工业化是研发的最后阶段。因此,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是“承担有限研发职能的合约制造商”,鉴于它的研发功能,该公司获得利润应当更高。

在选取可比公司时,税务机关不仅选取了中国和亚太地区同行业的上市公司,还选择了中国非上市公司。税务机关通过内部情报系统获取了这些非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

该公司的利润水平低于这些可比公司的利润水平。因此,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的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应当进行转让定价调整。

有趣的是,税务机关还认定该公司和境外某非关联公司的交易是关联交易。该公司向该境外非关联公司出售半成品,经加工之后出售给了该公司的母公司。该公司向该境外非关联公司出售半成品的价格和数量完全由母公司决定。因此,虽然该公司与境外非关联公司没有控股关系,但是税务机关还是认定它们之间的交易是关联交易,因为该公司的母公司完全控制了交易。

这起案件说明中国税务机关正在加强对仅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生产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整工作。不过,我们认为工业化是大规模生产活动的基本功能,不应当被认为是研发职能。虽然我们同意公司提供工业化服务应当获得适当的报酬,但是那些服务不应当按照研发职能进行估值。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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