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法院执行贸仲香港裁决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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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执行贸仲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这是首例由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贸仲香港仲裁裁决,在国际仲裁界引发了广泛关注。

本案的申请人是一家美国建筑设计公司,被申请人是一家中国内地地产开发商。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设计等服务,并因设计费以及逾期利息与被申请人产生争议。申请人故依据涉案合同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至贸仲香港,其仲裁请求获仲裁庭的支持。仲裁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依据裁决向申请人支付了设计费,并就逾期利息的支付问题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CIETAC_pic根据《和解协议》,只要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支付,申请人同意逾期利息为人民币60万元。否则,该《和解协议》将过期,而申请人将寻求全额逾期利息。《和解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并未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支付逾期利息。申请人遂向南京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第三项(关于逾期利息的部分),并得到了南京中院的支持。

从南京中院作出的《裁定书》和贸仲香港案件经办团队提供的相关信息,笔者现归纳下述要点,供各位读者参考:

本案的管理机构和仲裁规则的适用。本案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约定,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贸仲在香港进行仲裁。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7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贸仲香港仲裁中心仲裁或约定将争议提交贸仲在香港仲裁的,由贸仲香港仲裁中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贸仲香港管理的仲裁案件,适用该《仲裁规则》第六章“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

仲裁地和裁决执行的依据。《仲裁规则》第74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贸仲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的仲裁地为香港,仲裁程序适用法为香港仲裁法,仲裁裁决为香港裁决。结合案情,本案仲裁地为香港。

南京中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该裁决作出程序符合香港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裁决均无异议,且裁决内容不存在《安排》第七条中所列举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支持申请人的执行请求。

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仲裁规则》第76条规定,贸仲现行仲裁员名册在贸仲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中推荐使用,当事人可以在贸仲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贸仲香港案件经办团队表示,虽然此规定适用于贸仲香港管理的案件,但是贸仲香港案件当事人通常仍倾向于选择仲裁员名册上的仲裁员审理案件。

审理期限。从《裁定书》中可知,本案于2015年8月25日在香港开庭审理,约三个月后,裁决即由仲裁庭作出。贸仲香港适用《仲裁规则》管理案件,意味着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该在组庭之后六个月内作出裁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该在组庭后三个月内作出裁决。经贸仲香港案件经办团队表示,2015年贸仲香港的平均结案时间是组庭后115天。

贸仲香港案件经办团队表示,如此高效的仲裁需要高质量的仲裁员队伍和高素质的案件经办人团队。贸仲香港身处国际仲裁枢纽地带,有着极其丰富的优质仲裁员团队;贸仲香港的案件经办人全部拥有两个以上司法区的法律背景。贸仲香港的全部案件均为纯国外或跨境争议,案情本身均较为复杂,这也对贸仲香港本身提出了更高要求。

仲裁费用。《仲裁规则》为贸仲香港管理的案件制定了单独的仲裁费用表,明确规定仲裁费用由三部分组成,包括案件受理费、机构管理费及仲裁员报酬和费用。仲裁费用根据仲裁程序的进展分阶段收取。从《裁定书》来看,本案仲裁费用主要是仲裁员报酬和费用,约为案件争议金额的百分之五。

执行费用和程序。本案南京中院收取当事人执行申请费用人民币400元,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并询问了当事人有关案件情况。《裁定书》内容易懂、说理非常清晰,是当事人了解内地法院执行贸仲香港裁决的重要法律文书。

作者:中国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总法律顾问王皓成。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学生、前贸仲香港实习生Kevin Walker,以及香港大学法学院学生、前贸仲香港实习生赵慧雯对文章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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