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中的国有产权问题

作者: 杜国平,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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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产权,从广义上讲,是国家出资形成的各种形式的财产。公司并购一般分为资产并购及股权并购,由于资产并购涉及资产权属及税费问题,故实践中,公司并购的标的以股权居多。总体而言,在公司并购中,在一般有限公司层面、上市公司层面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层面都存在国有产权的转让问题。

有限公司层面。有限公司层面的国有产权问题,在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三号令)颁布施行之前,主要以协议转让形式居多。尽管国务院早在1991年即颁布实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要求对国有产权转让履行相应的评估手续。

国资委三号令的最主要的贡献是从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的角度,进一步规范了国有产权的转让,明确要求国有资产转让必须履行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备案或核准;在履行进场交易手续后,才能进行国有产权的转让。所以,在实践中,并购含有国有股权的有限公司,除特殊情况下适用国有产权的协议转让以外,均需履行进场交易的相关规定。

杜国平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杜国平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金融国有企业的相关并购,应适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条例的规定。

上市公司层面。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国有股权问题,主要体现在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两个方面。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主要是依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19号文)来进行操作。19号文主要对国有股份的二级市场减持、协议转让、无偿划拨和间接转让等操作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的备案及审批权均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股东重组上市公司需要依照《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相应的规范。值得注意的是,国有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需要聘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批权在省级国资委,而出让股份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国资委。

非上市公众公司层面。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目前受到规范的非上市公司主要是新三板公司,即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股转系统)挂牌交易的股份公司。

目前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转让而言,在股转系统有协议转让及做市转让两种方式。其中,做市转让在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有明确的价格,也有相应的成交量。曾有客户向本所律师询问做市转让是不是可比照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定价机制,以股转系统的交易价格或均价作为转让的定价机制

某国有投资公司投资了一家未上市企业的股权,后该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并采用做市转让交易方式,一直有活跃的交易。该国有投资公司拟在新三板转让其持有的该企业股份以实现投资退出,询问本所律师是否可按新三板交易价格进行转让,该转让价格已远高于国有投资公司入股该企业的价格。

针对该问题,本所律师认为,因新三板公司本质上仍属于非上市公司,其定价机制不能完全等同或比照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的定价机制及决策程序,而应适用进场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针对此问题,本所律师亦向股转系统进行了征询,股转系统目前对国有股份在新三板的转让并无确定的法规规定,具体还应按照国资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置国有股份的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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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规定。2016年6月24日颁布实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在国资委三号令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及增加了对该等企业增资亦需要进场交易的规定。在交易方式上,采取少数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由原来的签署增资协议方式,转变为需要进场交易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国有企业在对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即对非国有企业增资的时候,目前还是通过协议方式,在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由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签署协议;而在投资退出途径方面,则需根据被投资企业所处的不同阶段情况,分别选择适用以上三个层面的相关规定。

作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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