殊途交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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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仲裁事业有独属于自己的发展轨迹。乘着中国仲裁国际化图景徐徐展开的东风,国内仲裁业界也踏上了在国际仲裁舞台上向世界输送“中国经验”和“东方智慧”的康庄大道。就此,我们邀请了一些主要仲裁机构分享他们的真知灼见

中国,仲裁是一项舶来的争议解决制度。业界长久以来的主流话题是仲裁实践如何与国际接轨。然而,若认真检视国际仲裁领域“正在热议”的一系列改革建议,不难发现在中国仲裁试图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国际仲裁也正在吸收、融合一些中国业已形成的实践惯例或因素。

模式概要

Arbitration
陈福勇

跨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差异的争议解决模式。中国仲裁行业不断国际化的进程使得外国律师有可能在北京体验到与其他主要仲裁中心城市相差无几的仲裁过程,例如香港、新加坡、伦敦和巴黎等。《GAR区域仲裁指南(2018)》评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时提及,这份仲裁规则在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方面可谓是中国内地最具有弹性且接近国际标准的范例。当事人几乎可以以任何自己想要的方式推进案件,即便在确定仲裁适用法这样棘手的事项上,当事人也具有足够的意思自治余地。

但中国内地的仲裁程序事项并非没有自身特色,也不能认为其仲裁规则是对国际仲裁实践的照搬照抄。尽管中国内地被认为属于大陆法系法域,其诉讼实践中具备法官纠问和重视书证的关键特征,但这不意味着中国仲裁程序也必然遵循这些大陆法系的实践方式。更确切地说,《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明确规定,“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北仲或仲裁庭有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推进仲裁程序,以促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高效和公平的解决。”

同样,也不能当然认为仲裁庭会自动倾向英美法系的实践方式。对于偏好英美法系实践方式的用户,明智的做法是就特定程序事项进行特别约定,以确保英美法系的程序或者相关国际仲裁实践能够在中国仲裁中得以采用。

诉答风格

在国际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倾向于要求各方当事人按照特定的编排模式撰写仲裁文书(具体内容视情况而定),并列举式地将诉答焦点呈现出来。在中国仲裁的实践中,仲裁文书的风格总体而言较国际仲裁更简明扼要一些。一方当事人通常将支持其主张的证人证言连同其书面意见和能够支持其主张的书证一并提交。除非就程序事宜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作出其他决定,否则对于诉答的轮数没有具体的规定或限制。在实践中,一份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不仅仅是列出基本主张要点,同时还能囊括完整的案情陈述书/答辩意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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