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历史视角看中国与瑞典的仲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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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80年代,中国政府出版的一份指导手册规定:与外国公司进行合同谈判的国有企业在订立争议解决条款时只有两种可获接受的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在中国进行的仲裁;或者根据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规则在瑞典斯特哥尔摩进行的仲裁。地处北欧且人口稀疏的瑞典为何会在中国政府眼中具有这样的地位呢?

中国和瑞典之间的仲裁渊源可以追溯至二战后。在两大阵营处于冷战状态的政治气候中,东、西方国家需要寻求一个中立的、不偏不倚的司法管辖区处理彼此间的商业争端。瑞典自19世纪开始一直奉行不结盟的外交政策,由此赢得了中立国的美誉。作为一个中立的法域,瑞典赢得了大多数当事人的信任。

SCC_picture得益于此,SCC在20世纪后半叶成为了东、西方商业争端的解决中心。在这段时期,SCC受理的争议案件数量变得日益国际化,一改其1917年成立以来主要受理瑞典国内案件的情形。1977年,美国仲裁协会和苏联商会签署《任选条款协议》(Optional Clause Agreement),据此美苏商业争端可以根据SCC规则在瑞典得到裁决,这是SCC发展历史上的一大里程碑。

SCC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促会)于1973年开始接触。贸促会领导和长期担任SCC秘书长的Ulf Franke之间定期的互访和沟通进一步巩固了这种关系。1984年,SCC和贸促会签署合作协议,同意中国、瑞典两国仲裁界之间定期进行交流与合作。由于这一系列的互动,根据SCC规则在斯德哥尔摩进行仲裁最终成为除了贸仲仲裁之外,参与国际交易的中方当事人当时唯一可以选用的另一种仲裁方式。

虽然时至今日SCC在中国已经不再拥有以往的超然地位,但是中瑞仲裁界之间的长期关系依然稳固。依然不断有中国当事人将SCC的仲裁条款写入国际商业合同中:2013至2014年,SCC受理的新增案例中有大约5%涉及中国当事人;如果扣除瑞典本地案例,涉及中国当事人的案例比重约为10%。为了更好地为中国当事人服务,SCC始终维持其中文版网站,在网站上提供SCC仲裁规则和《瑞典仲裁法》的中文翻译,以及其他许多资源。

SCC_picture_2在近期涉及中国当事人的仲裁案例中,我们最常见到的合同类型是购买合同,其次是服务合同及合作合同。这些案例涉及许多不同的行业及合同类型,其中以制造业合同最为常见。涉华案例的争议金额相差很大,自18150欧元(20300美元)至逾10亿欧元不等,平均金额徘徊在100万欧元左右。

总体来看,SCC每年受理的仲裁案件中大约有一半涉及至少一位非瑞典当事人。受理的案件涉及各行各业,但大额案件多数关乎自然资源的勘探或采购,特别集中在能源领域。事实上,在SCC创立以来受理的争议金额最大的20件仲裁案中,有12件涉及能源。

不仅如此,SCC已经成为处理投资者与政府间争端的世界主流仲裁机构之一。1993至2014年间,SCC共受理73件投资争端,今年亦有新增案例。今天,SCC已经是继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之后,世界上第二大可以根据自己规则管辖投资争端的机构。SCC受理的投资争端大多是在双边投资协定或《能源宪章条约》下产生的。至少有120份已知的协议指定瑞典和SCC作为管辖投资者与政府间争端的平台。

瑞典的司法部门非常支持仲裁,瑞典的仲裁界发展成熟、生机勃勃。SCC规则和《瑞典仲裁法》都便于使用,以平实的语言撰写,并推崇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于上述种种原因,虽然来自中国等国家的当事人与瑞典没有明显的关系,但是无论在过去的数十年还是未来,瑞典对他们来说都会是一个值得信赖的仲裁地。

Anja Havedal-Ipp 是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法务顾问。相关历史信息取自Michael Moser撰写的文章“Ulf Franke, Stockholm Arbitration, and the Bridge to China”,发表于《Between East and West: Essays in Honour of Ulf Franke》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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