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D股发行与上市实务(二)

作者: 曲峰,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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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公司拟发行D股需要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前置审批,需遵守中国《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发行人在德国发行D股,还需要经过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以下简称“德国金管局”)及股票交易所的审核。

曲峰
高级合伙人
大成律师事务所

审核制度

德国股票发行上市的监管职责由德国金管局和股票交易所分别行使,德国金管局负责招股说明书的审核,交易所负责上市条件的审核。但是,德国金管局与交易所的审核工作有明确分工,不存在就同一份法律文件的双重审核。

在德国股票发行的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交易所的上市审核也是形式审核,不对发行人作实质判断。德国金管局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完整性审核,不包括准确性审核。如果招股说明书满足完整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的要求,就会获得核准。德国金管局和交易所不对公司财务状况好坏、经营风险高低、商业模式优劣等涉及公司实质经营的问题进行审查。这些问题由包括投资银行、律师和审计师在内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和判断,相关结论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因此,德国股票发行制度建立在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基础上,中介机构责任明确,实践中也得到严格执行。在德国,中介机构非常重视股票发行上市中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应品牌风险,整体上能较好履行职责。

招股说明书是重要的追责文件,按照德国法律的规定,招股说明书必须明确谁对真实性负责,必须由包括发行人、投资银行、律师等在内的相关主体签字。此外,招股说明书财务部分亦需审计机构审计,并对财务报告承担责任。

审核分工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人需要向德国金管局提交招股说明书,获得德国金管局的批准之后向中欧国际交易所(中欧所)递交上市申请,获得其上市审批。在实务操作中,向德国金管局提交招股说明书和在中欧所申请上市审批的程序可以同时进行,但是只有德国金管局审核通过了招股说明书,中欧所才能宣布可以公开发行。

德国金管局对招股说明书的审核。在德国,公开发行D股需要向投资者提供招股说明书,因此,需由德国金管局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按照欧盟的统一标准进行审核批准。德国金管局对招股说明书的审核,关注的是招股说明书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

一般来说,德国金管局对招股说明书的审核不包括准确性的审核。但如果在公开发行审核过程中,德国金管局有合理依据怀疑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则可以暂停公开发行,如果以上事项被证实,德国金管局可以禁止发行并且撤销核准。

德国金管局在收到材料后,第一次反馈时间一般为20个工作日。如果是增发交易或者发行人已经在欧盟其他国家受监管市场挂牌,则第一次反馈时间为10个工作日内。随后,进入反馈、问询、答复的阶段。一般而言,招股说明书的核准过程大概需要一至两个月。

中欧所对上市条件的审核。发行人向德国金融监管局提交招股说明书并获得批准之后,就可以向法兰克福证券中欧所提交证券准入申请。中欧所在收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后,对上市条件进行审查。发行人向中欧所提交申请材料,中欧所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并初步审核。

中欧所执行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包括证券首次上市,证券股本增加等。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会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文件。符合上市条件的,交由中欧所管理委员会作出接受上市决定。中欧所的执行董事会最终核准并作出决定。一般而言,德国金融监管局批准招股说明书之后从提交上市申请到股票挂牌交易,一般需要一至三周的时间。

德国资本市场是欧洲最重要的资本市场之一,D股的推出,对于中国内地的优质企业是一个重大利好,为中德两国的企业合作拓宽了空间,提供了资本直接融资的平台,对于引领中国企业进入欧洲资本市场和欧盟实体经济市场更具有双重意义。

作者: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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