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保护条款范例》2019版之解读

作者: 吴杰江,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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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债市场发生若干起违约事件后,为完善投资人保护措施,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6年9月,在总结和梳理国内外相关案例、充分借鉴境外投资者保护契约条款及境内银团贷款合同相关经验、广泛征求市场各类参与机构以及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意见之后,形成并发布了《投资人保护条款范例》(《范例》2016版)。此后,随着经济下行的压力进一步加大,以及政府主导的去杠杆进程,市场上的信用债违约事件频繁发生。

吴杰江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吴杰江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019年2月14日,证券业协会联合交易商协会发布了2018年第四季度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运行及合规情况通报。根据该通报,2018年全年新增44家违约发行人,分市场看,公司债市场37家,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和企业债市场分别有19家和3家。2018年新增了43家首次违约主体,创出2014年以来的历史新高。

在此市场环境下,交易商协会为提升投资人保护的力度,于2019年4月发布了《投资人保护条款示范文本》(《范例》2019版)。

《范例》2019版规定了六大类投资人保护条款,包括交叉保护条款、事先承诺条款、事先约束条款、控制权变更条款、偿债保障承诺条款、资产抵质押条款。相比于《范例》2016版,《范例》2019版主要变化内容包括如下:

  1. 增加了三类投资人保护条款:包括事先承诺条款、偿债保障承诺条款、资产抵质押条款;
  2. 优化了四类条款的触发情形:包括进一步完善交叉保护条款约定债务类型、丰富了受限资产占比等20项财务指标类型、扩充了限制对外重大投资等三种事先约束事项、优化了控制权变更条款的触发
    情形;
  3. 细化了五项条款处置机制:进一步细化投保条款触发确认机制、明确宽限期和救济机制之间的逻辑关系、在“违反约定救济工具箱”方面,除了《范例》2016版已列举的行使回售选择权、增加担保、提高票面利率、不新增债务融资工具外,增加了不得分红(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除外)和不得减资的可选项、优化持有人会议的议案表决机制、强化条款触发后各方主体责任义务。

新版《范例》的意义。

《范例》2019版的推出,释放出交易商协会保护投资人的积极信号,如果能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文件中添加相应的投资人保护条款的内容,应可进一步规范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投融资等各方面行为,同时给予投资人多维度的强化救济措施,实现对投资人更为全面的保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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