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重视知识产权合规

作者: 夏锋、杜晓宽 ,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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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某二手车网站因一句“遥遥领先”的广告语被工商行政执法部门罚款1250万,堪称“一字千金”!近年来,此类因商业宣传用语涉及虚假、引人误解的陈述,或使用“第一”、“最高”等绝对化用语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案件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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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锋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级高级顾问

可见,在当下移动互联网时代,很多企业在商业宣传中更偏重如何吸引消费者眼球,而往往对合规审查和风险管控不够重视,企业法务部门可能也将更多精力放在知识产权布局和维权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规风险也不仅仅限于广告法领域,企业商业活动的方方面面都有可能涉及。

问:有哪些知识产权合规类型?

答:合规符合法律法规一些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被罚、被起诉或丧失某些法定权利。本文将各种常见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问题进行归纳分类,希望引起企业管理层和法务部门的重视。

内容行为类合规。这一类知识产权合规主要是指企业对外“说的和做的”实体方面需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是内容方面,具体包括企业发布的各种信息(如广告、新闻稿、声明、产品手册和其他宣传材料),以及各类标识(如产品包装和标签、商标标识、专利标识、质量、安全、原产地等各种认证标志等等),都需要与事实相符,不会误导公众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内容既要遵守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比如未注册商标不能使用®符号否则可能被处违法经营额20%的罚款),又要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他人文字、字体、图片、音乐、视频、软件等作品的版权,以及他人肖像权和个人隐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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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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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其次是行为方面,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应为或不为某些特定行为,比如原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中列举的某些行为。

法定程序类合规。这一类合规指的是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企业必须经政府程序来进行与知识产权的获取、转移、实施或维持有关的活动,比如向国外申请专利前的保密审查申请程序、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限制类技术的进出口审批、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相关审查、网站的ICP备案或ISP许可、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与复核等。

根据国家38个相关部委最新签署的备忘录,非正常的专利申请或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提供虚假文件,将有可能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规章制度类合规。这一类合规要求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内部建立某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规章制度或流程,例如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网络安全与数据隐私保护制度、科研数据管理制度等。如果没有,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上述分类可能并不完美,有些合规问题也可能横跨不同类别。笔者主要是为了让企业管理和法务人员意识到这些知识产权合规问题的存在,并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做好合规工作。

问:可否举例说明企业法务如何做好知识产权合规工作?

答:鉴于篇幅有限,笔者仅以企业广告宣传中的合规问题为例阐述其重要性及应对建议。不久前,针对某互联网企业,有人向法院提起了上百件涉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图片的民事诉讼。该企业正在进行C轮融资,投资人发现这些涉诉情况,马上中止了投资,导致该企业可能丧失转瞬即逝的快速发展机遇。很多企业的市场宣传人员常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随意从网上下载的图片继而引发侵权纠纷,虽然单个案件的案值不大,但至少会影响企业形象,甚至累积起来导致严重的后果。

互联网时代,企业每天都在迅速、大量发布各种信息,要求每个文案都事先经过法务审批可能也不现实。企业法务在建立相关合规政策、培训市场部门的同时,也许可以制作一个囊括主要广告合规审查点的自查表,让市场部人员在发布宣传文案之前实事求是地自行核对并签字,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再向法务咨询。这样也不失为一个既保证效率,又提高市场部人员责任心的方式。

但在某些合规问题上,不同的法律规定可能不一致,例如《广告法》规定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不得进行广告宣传,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则允许标注“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这种问题则必须由企业法务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专业的判断,必要时征求外部律师的意见,不能让市场部自行决策。

作者: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级高级顾问夏锋、资深律师杜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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