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治理框架简析

    作者: 金红,君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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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来,中国内地外商投资企业治理框架经历过多次演变。例如,曾经中外合资企业采用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而非股东会。

    201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的《外商投资法》,除金融等受严格监管的行业外,正式赋予外商国民待遇。自此,外资企业开始为期五年的过渡期(至2024年结束),过渡期结束后,各类公司的治理结构统一。

    本文简要介绍自此之后采用的统一公司治理结构。

    概述

    Jin,-Hong-(Cathryn)
    金红
    合伙人
    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
    电话: +86 10 8540 8700
    邮箱: jinh@junhe.com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的两种基本公司形式。通常,非上市企业(包括非上市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而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则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存在诸多差异。举几个重要的例子,股份有限公司除普通股外,还可以发行优先股,这是2023年修订的最显著变化之一,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有一种股本类别,即中国法律下的“注册资本”概念。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份转让方面的法定限制较为宽松,而有限责任公司则相对严格,但如果相关文件起草得当,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突破这些限制。另外,上市公司还须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尽管这两类公司有诸多差异,它们的基本公司治理结构类似,均设有三大公司治理机构:股东会、董事会(或一名董事)和监事会(或一名监事)。下文简要介绍有限责任公司的各个公司治理机构。

    此外,国企或特殊监管行业的企业还须遵守额外的法定公司治理要求。

    股东会

    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拥有决定公司所有重大事项的权力。这些事项包括增减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更换董事及监事并决定其报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例如为上市目的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

    《公司法》列举了八项默认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根据作者的观察和公司登记机关的实际情况,除非《公司法》明确允许,股东会不得将这些事项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法》仅明确允许股东会将公司债券发行的批准权授权给董事会。

    另一方面,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中扩大股东会的权限,将其他事项纳入股东会审议范围。

    在表决方式上,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股份,股东根据其出资比例(即股东认缴或实缴的注册资本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在会议上或以书面决议方式行使表决权。

    大多数事项经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而下列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增减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以书面决议方式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全体股东签署。

    股东可以约定特别定制的决策机制,只要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战略投资者通常会要求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层面享有全面否决权,财务型小股东则会在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寻求“消极控制权”。

    在考虑超出《公司法》默认规则的额外安排时,投资者应提前进行全面评估。例如,判断“消极控制权”是否会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经营者集中通常指新设合资企业、股权和资产收购及通过协议取得控制权等情形。

    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通常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如果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可以选择只设一名董事而不设董事会。选举和更换董事(除职工董事外)的权力属于股东会,但股东之间通常会通过合同安排董事的提名和任命。职工董事并非新鲜事物,在国企中较普遍,但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着重强调了非国企的职工民主管理,职工董事就是其中一项重要规定。

    职工董事是由公司员工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担任董事职务的员工代表。新《公司法》对职工董事是否可以不设置有较为复杂的规定。

    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还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依法决定包括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聘任和解聘公司总经理等九项法定事项。

    与股东会的权力类似,公司可通过章程赋予董事会更多权限,但法定属于股东会的权力,除非《公司法》另有明确规定,不得授予董事会。

    在表决方面,董事一人一票,董事长没有决定性的一票。董事会采用简单多数决;如以书面决议代替董事会会议,须由全体董事签字。董事对所服务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这些义务,在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竞业禁止等方面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并对违反义务的行为设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一个或多个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

    监事会

    监事是中国公司治理中的独特概念,是股东的“看门人”。根据新《公司法》,公司可以设一名监事,或设由至少三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其中至少三分之一的监事应由员工选举产生。此前,公司可以设两名监事,均由股东任命或提名,这曾是中外合资企业最常见的结构。

    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提交提案,也有权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不过,目前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的趋势日益明显。

    总体来看,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优化了中国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还体现了其他趋势,如加强员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鼓励公司关注ESG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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