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查册安排第二阶段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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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公司注册处登记册新查册安排第二阶段将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实施,允许香港公司限制向公众披露其董事和秘书的若干个人资料。

主要变化

在新查册安排第二阶段,董事和公司秘书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份识别号码(下称“受保护资料”)会以通讯地址和部分身份识别号码代替。2022 年 10 月 24 日或之后提交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将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但指明人士(定义见下文)可申请取览受保护资料。

这对公司意味着什么?

2022 年 10 月 24 日起,申报董事、公司秘书及其他人士的通讯地址和部分身份识别号码需要使用新的指明表格。每一相关表格中均会载有受保护资料页,用于申报每一该等人士的受保护资料,但不会提供予公众查阅。该日起,公司注册处办理登记时只接纳经修订的指明表格。

如果董事使用的通讯地址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或如果公司为注册非香港公司,则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不同,则需要在第二阶段开始实施后 15 天内(或就注册非香港公司而言,一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单独表格申报董事的通讯地址。

在第一阶段还没有这么做的公司,现在应确保将董事和秘书的通讯地址纳入其自身的登记册中。

取览受保护资料

只有指明人士(包括本所)可以申请披露登记册上的受保护资料,以促进执行与法定程序、执法及金融和商业交易的客户尽职调查相关的某些职能。“指明人士”一般包括:

  • 资料当事人或获资料当事人授权之人,即相关董事或秘书;
  • 有关公司的成员;及
  • 受《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规管的指定非金融业人士。

指明人士需作出声明,确认取得受保护资料将仅用于特定目的。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吴昊(上海)howard.wu@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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