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肉夹馍”商标侵权与知识产权维权的滥用

作者: 章琴,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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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维权,通常是保护发明著作人权益、维护商业健康运转的手段,但如果被滥用,则会成为伤害商户、阻碍经济发展的羁绊。本文将以近期热点案例为切入口展开探讨。

案例分析

近来,潼关肉夹馍协会对全国各地挂着“潼关肉夹馍”招牌的小吃店商户进行商标维权,上百家商户被起诉,要求赔偿或缴纳商标使用费。被起诉的商家担心违法,在协会的“友好协商”下,部分商户被迫支付了6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罚款”或者“和解费”,还有些商户交了每年2400元的所谓“加盟费”。该侵权案件在被各媒体报导后,持续发酵,2021年11月23日,“卖肉夹馍带潼关俩字被告”一事登上微博热搜。

章琴, 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潼关肉夹馍”商标侵权与知识产权维权的滥用
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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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应称,“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该回应后,潼关肉夹馍协会就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一事发表致歉信,向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道歉,承诺停止此次维权行为并对前期维权相关事宜进行妥善处理。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这份回应,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一一解析。

(1)潼关肉夹馍商标的注册依据是什么?“潼关肉夹馍”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依据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15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图形加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肉夹馍”商品上。

(2)协会是否是权利人?“潼关肉夹馍”原商标注册人为老潼关小吃协会,2021年1月27日公告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潼关肉夹馍协会。潼关肉夹馍是协会注册的,但是商标权是属于全体协会成员的。所以协会是商标注册人,却不是权利人。

(3)地理标志商标有什么限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有严格的原产地限制。只能原产地范围内,即当地的商家在入会后,才能使用该商标;外地的商家既不能入会,也不能异地加盟,更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并且,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中明确记载原产地范围是潼关县下面的6个乡镇。只有原产地区域范围内的肉夹馍商户,才能用“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所以在“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因此,老潼关肉夹馍协会不能找外地商家要加盟费。

(4)什么是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协会成员只能使用,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该集体商标。

而且,从该定义可知,集体商标仅是允许组织成员使用,而并 非强迫所有潼关地区内的肉夹馍商家都要使用,即使是潼关地区的原产地范围内的肉夹馍商家,也可以选择不入会,而在地名“潼关”和“肉夹馍”之间使用其他字样来区分,比如“潼关孙氏肉夹馍”。

因此,潼关肉夹馍协会既不能找外地商家收许可使用费,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由上可见,潼关肉夹馍协会这种大规模进行诉讼、又可以通过谈判来讲价的维权方式违背了“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立法初衷,属于知识产权的滥用。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清晰、具体和专业的回应,及时制止了这种滥用对公共权益带来损害,同时也抑制了同类型的例如“逍遥镇胡辣汤”这种其他恶意诉讼的继续发生,为知识产权维权的界定提供了很好的实例。

启示

该案件也引发了我们对于商标注册的进一步深思。在该案件中,因为被诉者大多是小商家,维权意识相对薄弱,可能仅满足于能退回之前缴纳的款项。笔者希望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对于恶意诉讼征收相应罚款,以遏制知识产权执法的滥用,实现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平衡利益关系。

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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