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徐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成功获得不起诉决定。面对涉案动物物品的鉴定价格争议及法律适用难题,我所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细节,充分论证“主观上非牟利目的”“司法鉴定价格畸高”“无法区分是否为野生动物制品”等关键辩点,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温度与专业辩护价值。
【案情简介】
徐某某系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案发前因工作需要被派往非洲从事能源勘探工作。2024年7月,徐某某从非洲回国探亲时,在未进行入境申报的情况下,随身携带其在当地购买的4颗豹牙及1件象牙手镯入境,拟赠予亲友作为纪念。入境安检时,首都机场海关经查验发现上述物品并当场予以扣押;2024年9月,首都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以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对徐某某立案侦查。经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为101,692元。
【抽丝剥茧:四大辩护策略破局】
面对司法鉴定价格畸高、法律定性存在争议等难点,我所律师深入剖析案情,提出关键辩护意见:
1. 徐某某主观上不以牟利为目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系国企管理人员,具有稳定工作,并非专门从事走私行为并以此牟利的人员,其携带涉案物品仅作为赠予亲友纪念使用,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2. 本案司法鉴定价格畸高,不仅严重偏离物品实际价值,且高出徐某某实际购买价格二百余倍,明显有失公允
从涉案动物制品的实际价格看,徐某某从国外购买上述物品时,共花费5万中非法郎,折合人民币仅为500元左右,但司法鉴定报告显示上述物品总价值为101,692元,高出其实际购买价格二百余倍。
辩护律师经检索发现,类似走私案件中对于单颗非洲豹牙的平均鉴定价格均低于4,000元,而本案认定单颗豹牙制品价格达25,000元,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价格。
3. 司法鉴定中未明确涉案动物制品系野生动物制品或是人工繁育动物制品,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认定为人工动物繁育制品,涉案金额应按照原鉴定价值的50%计算
本案中,司法鉴定报告并未明确涉案动物制品系野生动物制品或是人工繁育动物制品,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认定为人工动物繁育制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第七条规定:“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50%执行。”故本案涉案金额至少应降至51,692元。
4. 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及家庭特殊情况,对其不予起诉可充分体现司法政策的人文关怀
徐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跨省投案,且在首次接受询问时即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更为急迫的是,徐某某家庭存在特殊情况,其岳父罹患重病需持续缴纳高额治疗费,其妻子处于哺乳期。徐某某作为家庭唯一经济支柱,如其因本案被科以刑罚,依据目前国企政策,单位将与徐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其一家老小会丧失基础生存保障,陷入老无所医、幼无所养的绝境。为此,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及其单位积极进行沟通,希望单位出具书面求情函,并向检察机关申述其面临的家庭困境,恳请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同时能够体现司法政策的温度和人文关怀。
【圆满结局:不起诉决定彰显司法温度】
2025年8月1日,经过公开听证程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认定徐某某犯罪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自此,徐某某可立即回到工作岗位,恢复正常生活。
【实践意义】
本案可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法律适用及辩护思路提供如下参考:1. 严格区分“走私牟利”与“不以牟利为目的”,作为影响案件定性的核心要点;2. 司法价格鉴定需同时兼顾市场价格与类案平衡,防止脱离一般社会认知;3. 单位协作与人道关怀可成为重要考量,体现司法人性化。
未来,康达律师将一如既往秉持专业、细致、尽责的态度,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案代理律师

张二磊
律师|北京
专注于刑事辩护与代理、刑事合规/反腐败调查;同时也十分擅长商事诉讼与仲裁,在公司债权纠纷、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等重大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