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某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核心事实为:刘某某与某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系朋友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电话联系。此后,刘某某控制其证券账户交易涉案股票,成交金额达1100余万元。侦查机关认为其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核心难点】
1. 待证要件特殊:需证明刘某某“知悉”并“利用”李某传递的内幕信息,而非仅凭敏感期联系推定犯罪。
2. 间接证据局限:仅有通话记录,缺乏信息传递内容、交易决策与内幕信息匹配性等直接证据。
3. 司法实践压力:同类案件中,敏感期接触联络,巨额交易通常被提起公诉,不起诉难度大。同时,当前证券犯罪打击呈现“零容忍”高压态势,政策强调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也给辩护人工作带来极大压力。
【辩护方案与关键突破】
1. 深度证据挖掘:梳理刘某某交易决策独立性证据,包括其长期跟踪行业研报、技术分析笔记、同类交易历史记录等,证明交易可能基于公开信息及专业研判。
2. 已有案件支撑和类案检索:向公诉机关提供本团队近几年已有类似内幕交易案件的判决参考获得公诉机关认可。同时,提炼全国范围内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裁判规则,强化辩点支撑。
3. 精准锁定辩点:指出证据链断裂,通话记录无法证明信息传递内容,结合专业研判证据,无法排除交易基于独立判断的可能性。
4. 程序权益保障:基于当事人健康状况,成功申请取保候审,确保诉讼权利。
【公诉机关立场转变与依法决定】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公诉机关对证据的审慎审查与观点变化:
1. 初审的合理迟疑
面对1100万元巨额交易及敏感期通话记录,公诉机关最初认为符合起诉标准,倾向于起诉。
2. 实质审查推动态度转变
公诉机关依法审慎决策: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展现了高度的法治精神和专业担当。检察官团队对律师提交的全部材料(包括辩护意见及整理的专业研判证据等)进行了独立、审慎、全面的评估。尤其重视对证明“利用内幕信息”这一核心要件的证据强度、完整性及合理怀疑的审查。
3. 坚守证据标准作出终局决定
经独立评估,公诉机关主动推翻原有倾向,最终,公诉机关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规定,实事求是地认定:现有证据确实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足以认定刘某某构成内幕交易罪,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决定,是检察官恪守“证据裁判”原则、敢于坚持法律底线的直接体现,有效防止了“疑罪从有”。
【本案价值与启示】
1. 律师专业价值
通过系统性整理交易独立性证据,精准构建“合理怀疑”,为公诉机关审查提供关键突破口。同时,团队现有证券犯罪案例经验,获得了公诉机关认可,搭建了良好沟通渠道。
2. 司法担当价值
公诉机关实事求是、敢于担当的职业精神:面对巨额交易压力,未因“构罪惯性”降低证明标准;主动审查辩方证据,以开放态度修正办案倾向;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避免刑事手段介入证据存疑的经济纠纷。
3. 法治示范意义
检察官以“证据裁判主义”捍卫罪刑法定底线,彰显“不枉不纵”的司法公正,为类案处理树立标杆。
本案代理律师

王科栋
律师|北京
深耕刑事辩护十余年,专注于证券犯罪、金融犯罪及职务犯罪。尤其是擅长证券犯罪行刑衔接全流程法律服务,是国内首批系统性构建“行政调查→刑事辩护→合规重建”全链条防控体系的实务律师。

李原
律师|北京
专注于金融(证券、银行和保险)、职务、公司和互联网领域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处置涉及证券、走私和税务行刑衔接行政和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