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信达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王宗鹏律师、陈锦屏律师、何泽宇律师、李梦琳律师办理的深圳乐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取得全案改判,成功逆转,以“真实使用”,击破“不正当注册”围栏,护航专精特新企业核心品牌。
一、案情缘起:客户商标遭批量异议和无效,接连被判“不正当注册”
北京优某公司在先持有三件引证商标,以乐某公司注册的“某播”系列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且乐某公司注册大量“某播”系列商标为由,主张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乐某公司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诉争商标无效。乐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维持被诉裁定,客户核心商标面临全面失效、品牌价值受损的重大危机。
二、双线攻坚,一边“撤三”引证商标,一边攻最高法扭转“不正当注册”认定
在商评委、一审、二审认定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宣告诉争商标无效的困境下,信达律师坚守“撤三+再审”双线作战模式。一方面,在行政程序端主动发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攻势,瓦解引证商标权利基础。另一方面,系统构建“真实使用意图+实际投入使用+正当意图+较高知名度”的诉讼攻防体系。
律师团队全面质证引证商标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律师团队从主体字号、业务产品、品牌知名度溯源、外文标识合理注册角度,精细化梳理注册商标使用证据,充分举证“某播”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源于乐某公司实际经营,充分说明注册商标、注册类别、注册数量与公司业务产品相互关联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律师团队代理意见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乐某公司诉争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足,逆转了企业核心商标“失权”、系列商标“连坐”的死局。
三、案件价值,细化商标四十四条适用边界,严控绝对无效滥用
本案是近年来商标领域关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适用标准的标杆案件,为同类案件提供裁判指引。
最高法通过本案细化裁判尺度,严格区分商标相对无效与绝对无效适用场景,杜绝以绝对无效条款变相扩张在先商标保护范围,从司法层面否定“商标注册多类别、多数量即构成不正当注册”的一刀切逻辑。明确在商标申请人注册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与他人商标近似的一定规模的商标时,不应仅凭数量即认定其属于不正当注册,必须结合商标实际使用情况、他人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其申请商标的主观意图以及是否具有合理性或者正当性。
本案亦为企业商标布局与合规管理提供了重要启示,企业进行商标注册应立足于真实使用意图,对于多类别、多数量的商标注册行为,应有能力充分举证和说明其合理性或正当性,以应对潜在的无效挑战。
本案充分展现信达律师从商标行政程序到法院行政诉讼,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全流程、多层级争议解决的综合服务能力。信达知产团队将继续以法律智慧守护企业品牌,为客户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