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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大中型设备,如何通过“公证云”取证?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嫌侵权产品通常涉及大中型设备。这些设备体积大、监管严、危险高,从而使得公证员通常难以到达设备现场,难以实现公证取证。
然而,近年来,例如“公证云”的电子证据存证平台(以下简称“存证平台”)正在不断涌现。存证平台通常用于例如微信和网页的网络证据的取证,整个取证过程简便、快捷、成本低。同时,对于大中型设备的取证,存证平台不再需要公证员到达设备现场,而可以由任何人(例如展会参展人员或者设备检修人员)完成照片和视频的拍摄和上传,整个取证过程隐蔽且安全。
但是,这些人在实际拍摄过程中,由于内心紧张且经验不足,通常可能出现错漏,从而影响证据完整性,甚至阻碍整个专利侵权诉讼进程。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原告以采购名义进入一间厂房,拍摄得到五张照片和一段视频,并通过“公证云”APP上传至服务器保管。该视频展现了多台涉嫌侵权的收板机,机身正面突出印刷有红色字体的“XXX机械”字样。该视频还展现了一人(原告主张他是被告市场经理)正在介绍、推销这些收板机。
2020年11月,经原告申请,山东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于上述五张照片和一段视频,证明其取证过程真实,并且,自拍摄上传日起,从未进行过修改。
通过“公证云”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院观点
二审合议庭指出
首先,原告提交了公证书,用于证明相应证据通过“公证云”取得。该证据具备了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
其次,二审期间,被告确认了涉嫌侵权产品为被告生产、销售,并且确认了视频中市场经理的身份。
再次,二审期间,本院另行委托一审法院赴被告客户,就被告向其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现场勘验并录制视频。这亦印证了该证据具备了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二审合议庭结论
通过“公证云”取得证据,并且结合其他证据,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律师建议
上述案例中,二审合议庭虽然最终认可了通过“公证云”取得的证据,但是审理过程却一波三折,既安排了现场勘验,又补充了其他证据。因此,针对大中型设备的取证,面对“公证云”、“存证云”、“可信时间戳”等众多存证平台,原告应当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必要因素:证据真实性
对于上级或同级法院,是否采纳过该存证平台?
通过存证平台取证后,公证处能否出具公证书?
如果不能出具公证书,唯一校验值能否自动生成?
只有这三个答案均为是,通过该存证平台取得的证据才满足真实性要求。
(2)关键因素:证据完整性
针对大中型设备的取证,通过存证平台取得的证据通常只能作为初步证据,以用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现场勘验,从而进一步取得定案证据。但是,即便只能作为初步证据,通过存证平台的取证流程也应尽可能规范,拍摄内容也应尽可能完整。这有利于法官采信该证据,从而批准调查令或现场勘验申请。
通常来说,原告容易遗漏以下拍摄内容:设备现场门牌、设备现场路线、设备现场位置、设备现场人员身份、设备现场人员交流内容、设备铭牌(例如:设备制造时间、设备制造厂家、设备系列型号)等。同时,为了提高隐蔽性,对于这些拍摄内容,原告需要精心规划和安排。
(3)核心因素:技术对应性
为了证明涉嫌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还需要将取证的技术内容对应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但是,区别于现场勘验,通过存证平台仅能取到涉嫌侵权产品的外部结构,难以取到其内部细节,更难以取到其工作过程。因此,这都将不利于将取证的技术内容对应于零件产品权利要求或使用方法权利要求。为了解决这类技术对应问题,原告需要设法取得设备宣传彩页、设备零件列表、设备安装手册或设备操作手册。
此外,对于零件产品权利要求,原告还需要设法证明涉嫌侵权产品中对应的零件产品没有被恶意替换。对于这种“证无”操作,原告需要设法取得设备的检修记录或引导被告“自证其无”。
律师点评
本文关注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对大中型设备进行取证,创造性地引入了电子证据存证平台,并且分析了取证所需注意事项。
以往,对于大中型设备的取证,或者通过调查员,或者通过展览会,难度都很高。粗略估计,由于客观情况不能而导致取证成功率仅仅达到30%-40%。但是目前,通过“熟人”走进涉嫌侵权单位,靠近涉嫌侵权设备,使用手机APP隐蔽拍摄并上传,很多客观情况将迎刃而解。初步预计,取证成功率将大幅提升到70%-80%。这将进一步带来如下变化。
(1)对于专利侵权案件原告,提高专利申请质量,特别是,避免将难以直接拍摄到的产品内部细节和工作过程写入到权利要求。
(2)对于专利侵权案件被告,监控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和授权,提前清除掉存在侵权隐患的授权专利。
(3)对于专利侵权审理机关,特别是大中型设备制造单位比较集中的知识产权法院/法庭,专利侵权案件可能出现小幅增加。这就需要专利侵权审理机关加强与相关高校/行业协会的沟通,从而加强对专利技术的理解和案件走向的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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