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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3日,首届“CBLJ高峰论坛”在北京JW万豪酒店成功举办。此次论坛由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商法》主办,新浪财经、新浪法问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作为战略合作方及特别支持单位共同助力这场商法盛会。论坛当天汇聚近500位各企业高管法务及法律界、商界精英参会,同时在新浪网本次论坛专页,有近10万人在线观看现场直播。

主办方

China-Business-Law-Journal-2019

战略合作方

新浪财经-新浪法问

特别支持单位

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仲裁委员会

联合承办单位

Zhong-Lun-Law-Firm-2019
Dentons  大成律师事务所

协办单位

Tian-Yuan-Law-Firm-天元律师事务所
Wintell-瀛泰律师事务所
Commerce-&-Finance-Law-Offices
Guantao-Law-Firm-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特别合作单位

中国第一法务协会(CACC)

特别鸣谢

LexPR-律桥-2019
https://toppanmerril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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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致辞

方启理: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商法》月刊 出版人

陈福勇: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

邓庆旭:新浪网高级副总裁兼总编辑经济

主题演讲 – 《深度国际化与合规问题》

秦朔:人文财经观察家、秦朔朋友圈发起人、中国商业文明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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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辰阳:协鑫控股有限公司法务管理中心总经理 )

 

(薛颖:完美世界法务部知识产权总监)

 

(张伟华:联合能源集团副总经理兼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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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演讲A – 《企业合规管理》:高管责任、证券合规、民企反腐、应对政府调查

Zhong-Lun-Law-Firm-中伦律师事务所
刘相文-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刘相文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高俊-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高俊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赵志成-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赵志成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保生-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张保生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议题相关衍生思考

问题 1:中国企业合规管理中的问题高发区有哪些?从法务角度应如何预防?

近年来,中国企业在经营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也面临着国内外双重合规挑战。国内方面,反商业贿赂、广告宣传、反垄断、产品质量依然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重点。在“互联网+”经济模式的影响下,国内企业也开始关注数据/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问题。国际方面,反腐败、反垄断、反洗钱等境外合规执法的多发区。同时,2018年的中兴事件、华为事件表明,经济制裁与出口管制已成为全球化运营的中国企业必须关注的风险点。

为了预防合规风险,中国企业的法务合规工作应在组织上、流程上、制度上下功夫。一是积极构建合规体系,从根本上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重点,将零散的合规工作整合成全面合规管理体系,或针对高风险板块(如销售)建立专项风险管控措施。二是建立合规管理流程,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等。特别是系统梳理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合规风险,系统分析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及时发布预警。三是针对新出现的合规风险高发区,制定专门的制度或方案。例如,对涉及用户信息收集的业务,应当及时调整协议文本,取得客户必要同意;对于涉及国际制裁的业务,应当定期对相关名单进行检索,同时加强对合作伙伴的审查等。

问题 2:对于在境外开展业务的中国企业而言,哪些合规问题最值得重视?可否提供一些案例?

首先,必须要有合规意识和合规文化。在过去的40年里,很多时候一家中国企业的成功是靠着突破规则,敢想敢干而取得的。然而,当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后,必须入乡随俗,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条约。否则,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过去的成功经验很可能就是造成其在境外开展业务失败的根源。

第二,要有全球视野。对于走向境外的中国企业而言,不单需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还需要遵守境外业务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相关的国际条约。此外,还需要注意一些适用长臂管辖原则的法律法规及条约,如贸易禁运、FCPA、GDPR等。

第三,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增长,来自境外的冲突也日益增强。中国企业在开展境外业务时,还需要注意两地文化上的冲突与差异,尽可能寻求两种文化之间的变通点或平衡点,而不是简单的以中国的文化行为方式去面对来自境外的挑战。

例如,某家中国企业在境外因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而解除服务合同后,由于员工提起诉讼,企业在境外应诉时,为了证明其解雇行为的合理性,以中国文化的思维方式举了个例子,向法庭表达“员工完不成绩效而被解雇是合理的,就好比妻子结婚后生不了孩子就应该离婚”。这一不恰当的举例给该企业造成了不利后果。

*本篇文章首发自新浪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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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演讲B–《金融市场、投融资机遇和法律风险防范》

赵艳春-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赵艳春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傅莲芳-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傅莲芳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缪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缪毅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杨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杨斌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议题相关衍生思考

问题1:近年来,中国投融资市场的法律风险总体趋势如何?有哪些变化?

遵循着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堵后门、治乱象、下猛药的基调,2018年是中国金融监管政策升级深化的一年。

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新规、信托、委贷、私募资管新规等资管政策重磅政策落地,“破刚兑、去嵌套”的强力组合拳导致银行理财、信托产品、券商资管、基金专户规模全面收缩,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增速大幅放缓。

同时,P2P等互联网创新金融的监管大潮也全面涌来,2018年开年开展的P2P备案登记以及一系列政策表明了政府部门对P2P行业乱象的从业整治。而在A股市场,由于长生生物案例的爆发,强制退市制度也被写进了A股的法规、政策中,有人认为,这是A股退市常态化到来的标志,意味着A股“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正在逐渐形成。私募基金行业也同时迎来了一系列更强的监管措施,2018年开始,证监会及基协组织了大量的专项检查及自查,发布多个处罚和自律处分,年终的新版登记须知更是将管理人登记的难度大大提高。一系列监管新规完全改变了行业生态,各类A股、资管、私募和P2P等均出现颓势。

此外,司法监管化趋势也值得关注。配合监管机关的强力行政手段,《资管新规》在北大高科公司与光大兴陇信托等借款合同等案中获最高法引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更是下发文件指出“对不符合金融监管规定和监管精神的金融创新交易模式要及时否定其法律效力 ”。伴随着上海金融法院的成立,金融监管政策正式进入司法领域继续发挥作用。总的来说,2018年是投融资领域法律风险全面扩大的一年。

即使我们满怀信心迎接乙亥猪年,但广大金融市场相关人士和人民群众回顾起2018年的金融市场,恐怕仍然心有余悸。2018年整年,比起中美之间“权力的游戏”和证券市场的低迷更让人揪心的,恰恰是私募基金行业的“不平凡”表现。其实近年来,中国投融资市场的法律风险虽然在国家接连发布和出台“资管新规”及相关制度的背景下总体可控,仍然因为市场体量的爆发式增长而呈上升趋势。尤其是私募基金和互联网金融行业因超高速“野蛮生长”所产生的各类问题层出不穷,相关私募基金和P2P平台的“爆雷”也已司空见惯。

法律风险发展趋势中比较突出的新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理念席卷全球的情况下,各类新形式的投融资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五花八门,虽然在满足市场多样性需求方面贡献颇丰,但同时也难以避免因“鱼龙混杂”而产生的新风险。二是诸多投融资产品所涉及的交易结构、制度设计和风险控制,往往系发行方和管理方照搬西方发达国家成熟投融资市场中的“常用套路”而得出的成果,这导致其并不能较为顺利地融入我国现行司法和监管体系,从而在风险控制层面产生诸多争议和问题。我国目前对民商事立法体系仍然为民商合一,2017年生效的《民法总则》似乎也通过将商事规则和商事主体责任融入民法规范确立和重申这一体系。故司法实务界和监管层也往往不得不在民商合一的基础上,以民法规范和观念来强制处理商事特性很强的争议和纠纷。简言之,投融资的法律风险控制层面的问题,已经从以前缺乏制度而“无法可依”,渐渐过渡到有制度但“水土不服”。

就私募基金产品争议处理举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失联,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融资人实际控制,缺乏独立法律地位,很多基金产品的交易结构和基础法律关系不明确等都成为私募基金维权难的客观因素。要化解这些法律风险,严格监管是一方面,另外通过司法指导案例统一裁判思路,强化投资者教育,提高违法成本等都是可以采取的措施。)

问题2:在金融“严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哪些风险值得业内注意?如何有效保障投融资各方的权益?

有鉴于法律风险的扩大,投融资行业参与者们,更需要注重因这一监管大变化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最直接的风险就来自监管层,由于各项新规的发布,投融资领域的各监管部门必然会积极落实新规,对其负责监管的投融资子领域大行整顿,对于违反新规的行为,监管部门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以及行业自律处分。再次,则是保证合规下的业务经营的风险,由于各项新规的高标准、严要求,原先行业内通行的交易结构、交易手段不再适用,为保证合规经营,行业内各机构必须带着镣铐跳舞,吸引投资者的难度、成本都将上升。而对于投资者本身来说,由于资管新规打破刚兑以及司法监管化的趋势,投资者也需要重新认识各融资方的保本承诺。而现实中,由于投资者的认识变换与金融机构整改力度程度不一致,可能导致产生较多法律纠纷。

在强监管及创新的大背景下,未来监管套利空间减少,但并不限制资管机构在合规框架下发挥主动管理能力,资管新规也明确了对科创领域价值投资的支持,资管机构可积极拓展符合我国产业转型升级、一带一路、自贸区战略下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实体经济,提高管理能力,确保合规经营,自然可以创造价值。而对于投资者来说,需要增强投资知识和法律知识,不要轻易相信任何保本承诺,尽量选择规范运营的机构和产品,比如私募股权行业的投资者们,在设计投资方案时仍应注意法律细节,做好每一步工作,为每一次投资筑好“防波堤”。

*本篇文章首发自新浪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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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演讲C –《GDPR对中国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

申晓雨-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申晓雨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议题相关衍生思考

问题1:对于中国的电商企业而言,要符合GDPR的严格要求,需要加强哪些公司内部体制设计?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它的关注点不是为了“应对”GDPR应当采取哪些“措施”,而是看到了GDPR对中国的电商、中国的互联网行业的经营模式提出的挑战。信息过度采集、违法违规采集、信息滥用、数据泄露已经成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顽疾,但无法回避的是,这些“问题”也构成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较为普遍的盈利基础。GDPR的目的是通过提出一套更高的标准,促使企业从意识和体制上进行变革,从而达到GDPR关于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所规定的标准。设置数据保护官、更新隐私政策等都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的措施和手段。对于刚才提到的以牺牲个人信息安全为代价的盈利模式而言,仅仅是采取一些措施以应付GDPR处罚,而不从根本上改变经营理念、调整商业模式,那么这些措施就相当于在一套不合规的体制上“打补丁”,体制中固有的问题迟早会无法被这些“补丁”所包裹而暴露出来。因此我们认为,要符合GDPR的严格要求,首先需要公司的决策层和管理层更新意识,通过改变或调整经营模式,使公司运营从根本上符合GDPR的标准;只有在这一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考虑如何加强公司内部体制,包括建立自上而下的合规治理结构、配备必要的人力资源、确立评估和审查制度、建立培训机制、采取配套措施等。

问题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对于中国互联网商业带来的突出影响有哪些?互联网商业领域的企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在规制的主体上,除了传统的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外,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都被纳入到《电子商务法》的规制范围内,因此,自营销售网站的传统零售企业、淘宝店铺、微商以及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进行销售的经营者都属于受《电子商务法》规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从这一点来看,《电子商务法》对互联网商业的影响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其次,就数据保护方面而言,电子商务经营者要依法承担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义务。《电子商务法》是继《网络安全法》之后我国颁布的又一部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与《网络安全法》相比,《电子商务法》关于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原则与《网络安全法》一致,同时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做出更加具化的规定,包括明确个人信息主体对数据的访问权、纠正权和删除权,对自动化决策的应用做出限制等,这些规定都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合规。

但《电子商务法》但并未就上述问题作出进一步详细规定,而是通过相关条款将其他法律法规引入到《电子商务法》中,例如,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由于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中,因此,互联网商业企业仍需要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据此制定和采取相应的制度及措施以达到合规目的。

*本篇文章首发自新浪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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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演讲 D – 《企业跨境投融资的法律挑战》

Dentons  大成律师事务所
石锦娟-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石锦娟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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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 在当前全球经济前景不明朗,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企业跨境投融资的法律风险是否在增加?

在当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大环境下,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总体趋缓。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发布的《全球投资趋势监测报告》,2018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在过去三年持续下滑,2018年上半年全球海外直接投资同比大幅下降41%,降至4700亿美元,整体水平处在历史低位。

但随着近年来,我国大力倡导的“一带一路”、“走出去”战略等一系列措施,对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和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产生了重要影响。据商务部、外汇局统计,2018年1-12月,我国对外全行业直接投资8591.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1%(折合1298.3亿美元,同比增长4.2%)。其中,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61个国家和地区的5735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7974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1.6%(折合1205亿美元,同比增长0.3%)。

我们理解,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态势基本平稳,为提高“走出去”的质量,我国在立法层面也必将进一步完善,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政策辅导也必将更加精准,以规范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配合对外投资增长的大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因当前全球经济环境复杂,贸易摩擦不断,外部环境必将对我国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遵守国际商贸规则、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以2018年8月13日美国通过的《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法案”)为视角,FIRRMA法案对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审核流程进行了重大修订,其中包括扩大CFIUS的管辖权、增加强制性申报、延长审查期限等,对我国参与交易的结构因素和交易风险分析产生了重大影响。

整体看来,严格的审核将成为未来的主要趋势,中国企业布局全球化将面临更大的阻力。我们认为,合规化是境外投资活动的基础,要保证中资企业稳步快速发展,就要坚持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在现有审查机制下寻求最大的自由空间。

问题 2. 在跨境投融资的法律风险防范方面,企业如何通过加强自身法务管理建设抵御风险?

企业跨境投融资的法律风险主要源于国内外法律环境的变化及相对繁琐的投融资程序。就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而言,在跨境投融资中更为重视融资法律风险管理,融资期间多重视风险的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防范风险的措施,从而降低风险带来的影响。

对于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跨境投融资市场,树立风险控制意识,完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首当其冲的防范措施。我们建议,开展跨境投融资前,应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聘请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参与设计跨境投融资的风险防范制度,并对投融资合同的签订从谈判、资信调查,到合同起草及审核进行严格把关。在交易全程都应当有专业人员的参与和审查,形成完备的全程法律监控制度。

我们相信,明确投融资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完善投融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将会在当前多变的国际贸易环境下,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现阶段,对企业发展起到长远而重要的意义。

*本篇文章首发自新浪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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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分会: 并购重组——《2019并购重组热点问题探讨》

Tian-Yuan-Law-Firm-天元律师事务所
刘艳-天元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及资本市场业务负责人

刘艳
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任燕玲-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任燕玲
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肖爱华-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肖爱华
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宋娟娟-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宋娟娟
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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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过去三年中,A股并购重组被否率创新高,企业在A股并购重组的法务管理中面临哪些新挑战?

并购重组是资本运作的高级形态,因其交易往往体量庞大、方案复杂、影响广泛,一直广受市场各方和监管机构的关注:

 2016年初,证监会提出并深入推进“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证券市场受到多角度全链接地从严监管,并购重组审核随之进入“严周期”;

 2017年,监管升级,定增、减持、质押、重组格式准则等新规频频出台,严打“忽悠式”、“跟风式”、“三高类”重组,同时,证监会成立发行与并购重组审核监察委员会,落实审核工作终身追责;

 2018年上半年,资管新规落地,金融行业全面降杠杆,后经济下行压力加大,2018年9月起,证监会调整风向,出台“小额快速”审核通道、试点定向可转债拓宽并购重组支付工具、增加配套募集资金灵活性、新增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豁免/快速”通道产业类型、支持同行业并购重组等一系列政策,创造条件鼓励并购重组。

纵观过去三年,“监管”系并购重组市场的主题和关键词,并购重组监管整体趋严,虽然去年三季度出现并购重组政策利好,但并不代表监管机构已完全抛弃过往长期形成的审核尺度及习惯,建议企业继续做好面对并购重组交易从严审核的准备。

经统计,2016年至2018年期间,A股并购重组共计有53个被否案例,其中超过六成被否案例否决原因提及盈利能力/业绩真实性存疑,信批不足、独立性不足问题位列第二梯队,交易作价合理公允、控制权变更问题位列第三梯队,另有将近四分之一被否案例提及其他否决原因,包括主要资产存在纠纷、特殊行业、内控瑕疵、历史沿革瑕疵、环保瑕疵、募集资金、中介机构问题等等。

从上述监管红线,可反推企业在并购重组交易各个阶段应把控的关键点。例如:

 企业前期挑选合适并购重组标的阶段,重点应当核查其盈利能力,同时应考虑标的企业是否存在其他明显硬伤,是否涉及存在涉及特殊行业(如类金融、涉房、互联网金融、游戏、影视、VR),是否涉及跨境并购等,对审核政策和监管口径的变化应保持敏感;

 企业交易方案设计阶段,可关注①方案是否构成借壳,刻意规避借壳将被从严审核监管,②交易作价是否合理、公允,充分考虑标的企业近期股权交易的作价,高估值、高商誉、高业绩承诺等“三高”交易将面临事前事中及事后的持续重点关注。

 对外信息披露/申报材料阶段,应及时、公平地披露,保证披露/申报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总体而言,过去三年监管趋严、新规频出、特定环境下有所反复,但监管逻辑一脉相承,应对并购重组监管政策带来的挑战并不困难。

问题2:有A股并购重组计划的企业,该如何提升自身法务建设水平应对当前“宽严并济”的监管风格?

过去三年,A股并购重组审核数量和过会率走低,一方面系因监管加强,另一方面,也因证监会贯彻落实“简政放权”和“放管服”,90%以上的并购重组交易目前已无需证监会核准,并且,并购重组审核通过率亦远远高于IPO审核通过率。监管机构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既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又严守监管底线不放松,审核呈现“宽严并济”的监管风格,对此,企业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自身法务建设水平:

其一,熟悉并购重组重点法规,理解监管逻辑及基本框架,并及时了解监管新规,对监管风向变化保持敏感。

其二,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可以通过分析被否案例、被处罚案例、热点案例、相似交易相关情况(如否决原因、反馈问题等),了解监管红线和审核重点,从而在并购重组交易各阶段把控关键风险点,避免决策误判。

其三,关注并购重组利好政策,学习并购重组创新方案和创新工具,根据情况对并购重组交易方案及重大问题解决方案作出及时调整。

*本篇文章首发自新浪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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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分会2:资产管理——《私募基金及股权投资市场变 化趋势分析》

Guantao-Law-Firm-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王阳-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阳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晓窗-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晓窗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议题相关衍生思考

问题1:随着风投行业在国内从新兴走向逐渐成熟,投资者在风险投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有了哪些新变化?怎么看待过往业内创投纠纷的频繁出现?

随着风投行业近年的发展,投融资双方对交易方案、交易条件及交易文件的理解更加深入,对投资谈判的态度更加理性。双方更多考量交易条件的合理性、交易文件条款的可执行性,而不是简单的套用常见风投条款。在交易条件的谈判上,各方更注重各个项目的特殊性与目标公司所处行业本身风险的综合考量,并相应设置风险防范措施,而不是盲目加大一方的违约责任。此外,由于近年来风投非常活跃,很多项目已完成多轮融资,因此,在后续融资过程中,后轮投资人与前轮投资人之间的权利的倾轧与平衡,也成为风险投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和投资谈判的难点之一。

以往业内创投纠纷的频繁出现主要由于创投业务早期发展过程中的投资方案不规范、交易文件条款不完备、交易条件不理性等原因造成,例如,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投资方案、约定了不切实际的对赌业绩、对作为少数股东的风险投资者保护不到位导致的公司治理纠纷等。这些纠纷的出现从反向推动了投融资双方对风投行业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有利于风投行业的规范发展。

问题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近年来健全了私募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追究机制,这对于法律从业者们带来了哪些影响?

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描述的事实进行充分核查,并对发表的结论意见承担责任,这是律师从业者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是法律服务专业性的体现。基金业协会的责任追究机制在此基础上加大了律师的责任及惩戒力度:一方面,将法律从业者的责任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时点动态化延伸到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一年内,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公告注销的,三年内不再接受相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的登记法律意见书;另一方面,对不予登记的申请,基金业协会将联动惩戒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

上述责任追究机制促使法律从业者审慎考察和遴选申请机构,全面核查申请机构合规情况及展业计划,对经过初步考察可能无法满足协会合规要求或可能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申请机构,法律从业者会更加谨慎地决定是否适合承办其业务。以往批量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在乎最终审查结果的一些法律从业者将被淘汰出局。同时,由于责任追究机制将对一个项目的惩戒延伸到对整个律所在这一业务领域的持续从业资格,因此,促使律师事务所加强对此类业务的内核,有利于整体提高《法律意见书》的质量和法律从业者的专业水平。

*本篇文章首发自新浪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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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分会3: 资本市场——《新经济行业之上市策略与风管》

Commerce-&-Finance-Law-Offices
张新阳-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新阳
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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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对于赴境外上市的企业而言,双重股权结构是许多新经济公司的选择。针对同股不同权的设置,新经济企业上市过程中需要重点注意哪些问题?

A. 新经济公司政策

“新经济公司”并非中国内地法律的一个专用术语。香港联交所也在咨询总结中提及“新经济公司”一般情况下应具备多于一项的以下特点:

1. 能证明公司成功营运有赖其核心业务应用了新的科技、创新理念及/或业务模式,亦令该公司有别于现有上市公司,与众不同;

2. 研发将为公司贡献一大部分的预期价值,并以研发为主要业务及占去大部分开支;

3. 能证明公司成功营运有赖其专利业务特点或知识产权;及

4. 相对于有形资产总值,公司的市值/无形资产总值较高。

B. 同股不同权

“同股不同权”的结构在美国资本市场较为普遍,中国新经济公司很多都采取了“同股不同权”的架构。由于股权比例与投票权并非对应的关系,该等安排实际上给新经济公司的创始人团队带来了制度上的灵活度,以使创始人团队对新经济公司在投票层面更有控制力。

在2018年6月之后,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中国新经济公司,也可以申请同股不同权架构,但是香港联交所规定了一系列的要求,香港联交所对于同股不同权架构的审核相对审慎。目前,在香港上市的中国新经济公司中,有两家采取了同股不同权架构,即小米集团和美团点评。

C. 设立不同投票权架构应注意哪些要点?

在此,我们简要总结了港股和美股关于同股不同权架构的特点,供拟上市的中国新经济公司参考:

港股不同投票权制度 美股目前制度
上市市值要求 至少上市市值不少于100亿港币 没有明确严要求
上市发行新股的要求 上市后不可再发行或扩大不同投票权股份(供股、公开招股除外)
容许的不同投票权的形式 仅限透过股权(例如双重股权架构),除非在2017年12月15日之前已经在联交所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则可透过第二上市采用非股权架构 可以透过股权,也可采用非股权架构,例如合约形式
容许的不同投票权的权利范围 仅限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的事宜 不限于股东大会上的投票表决的事宜,例如董事会控制权
对特别股份权利的限制 ·  对于特别股份,除了投票权不同之外,所附带的权利与普通股份均相同

· 特别股份的投票权最高不得超过普通股份的10倍

· 普通股份股东的投票权合计不低于10%

· 上市之后,特别股份的投票权比例不可提高

· 特别股份不可流通,除非转换为普通股份

· 特别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时,转换比例应为1比1

可以超过10倍投票比例,20倍投票的案例目前已经有多家
必须一股一票表决的重要事宜 · 更改公司章程、组织文件

· 更改任何类别股份的权利

· 任免独立非执行董事

· 任免审计师

· 自愿清盘

没有限制
是否必须是股权投票权比例 是。不同的投票权比例 在美国上市除了不同股权投票比例设置的方式之外,也可以采取类似阿里巴巴合伙人的特殊设置
退出机制 香港联交所对拟上市公司的创始人股东进一步提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 没有限制
其他要求 鉴于香港司法系统还没有建立起集体诉讼制度等现实原因,香港联交所进一步提出其他措施以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有集体诉讼和其他保护机制

 

问题2:监管层正在鼓励新经济企业在国内上市,推出科创板系列制度设计。针对科创板,哪些法律问题需要企业提前学习?

根据科创板系列制度设计,拟上市新经济企业可以提前重点关注科创板的以下创新之处:

1. 拟上市企业行业要求

科创板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具有较高的行业属性;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建议有意向申请科创板的新经济企业及时关注由上交所发布的具体行业范围,确认属于科创板所涵盖的细分行业。

2. 拟上市企业财务指标要求

科创板在财务指标上作出重大突破,不再单纯强调盈利能力,而是设置了以“预计市值”为核心的财务指标体系,综合考虑净利润、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及现金流等因素,根据不同行业的企业特点设置了五套标准。拟申请科创板的新经济企业应根据行业属性,重点关注并选择符合自身企业特点的财务指标。根据科创板制度设计,拟上市企业应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时,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3.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4.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5.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3.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监管要点

除了最受关注的科创板发行条件,拟上市新经济企业还应关注和了解科创板对企业上市后的监管要求,如:科创板对于上市企业有较为严格的锁定期及减持限制,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每人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不得超过1%;未盈利企业上市后,前述人员在上市公司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但5年后除外)以及更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新增上市公司的行业信息披露义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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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分会4: 争议解决——《金融纠纷争议解决》

Wintell-瀛泰律师事务所
周波-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周波
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吴迪-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学博士

吴迪
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议题相关衍生思考

问题1:近年来国内发生的涉及金额较高的金融争议主要集中在哪些领域?具体有哪些特征?

根据本人所接触案件归纳看来,随着金融产品的不断更迭,目前涉及金额较高的有:私募基金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 因发起协议引起的争议、投资人与管理人因基金净值损失所引起的损害赔偿争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

特征主要集中在:案件原告/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比例上升、“送达难”、“执行难”顽疾难祛、纠纷调解成功率低、刑民交叉问题常见。

问题2:对于处于金融纠纷调解与仲裁中的企业而言,哪些问题是需要注意并重点学习的?如果纠纷解决的过程较长,企业该如何应对?

金融纠纷中,一定要及早让律师介入,最好是投融资洽谈阶段就让律师把关,可规避诸多风险。金融纠纷中,重点问题可集中在:

1、固定证据,沟通最 好以书面方式进行,完整的证据链条方是胜诉的基础;

2、寻找财产线索,尽早进入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无论是磋商洽谈还是诉讼仲裁,最终目的是挽回损失,及时掌控对方财产线索并控制该财产,是后续执行的根本。

如果解决纠纷时间较长,我们都会建议企业或投资者做好财产保全措施。只有抓住了对方痛点,才有可能迫使对方尽快履约,才有可能在胜诉后使损失得到偿还。另外,鉴于专注于不良资产处置领域的资本热度逐年上涨,因此对于存有一定数量及体量不良金融债权的企业,可以考虑在纠纷解决期间,灵活采取债权融资、债转股,或债权折价出让给专业机构处置的方式快速盘活不良金融债权,以此在漫长的纠纷解决期间实现一定的资金灵动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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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分会5: 新能源——《“一带一路”背景下能源项目走出去》

Zhong-Lun-Law-Firm-中伦律师事务所
王霁虹 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王霁虹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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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分会6: 破产重组——《企业破产:不良资产处置、纠纷》

Dentons  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美丽-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高美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路少红-大成律师事务所

路少红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光明-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王光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建洲-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黄建洲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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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分会7:《企业合规管理》:环保,医药,数据,出口管制

Zhong-Lun-Law-Firm-中伦律师事务所
王霁虹 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王霁虹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国勋-中伦律师事务所顾问

张国勋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际红 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陈际红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傅长煜 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傅长煜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议题相关衍生思考

问题 1:中国企业合规管理中的问题高发区有哪些?从法务角度应如何预防?

近年来,中国企业在经营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也面临着国内外双重合规挑战。国内方面,反商业贿赂、广告宣传、反垄断、产品质量依然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重点。在“互联网+”经济模式的影响下,国内企业也开始关注数据/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问题。国际方面,反腐败、反垄断、反洗钱等境外合规执法的多发区。同时,2018年的中兴事件、华为事件表明,经济制裁与出口管制已成为全球化运营的中国企业必须关注的风险点。

为了预防合规风险,中国企业的法务合规工作应在组织上、流程上、制度上下功夫。一是积极构建合规体系,从根本上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重点,将零散的合规工作整合成全面合规管理体系,或针对高风险板块(如销售)建立专项风险管控措施。二是建立合规管理流程,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等。特别是系统梳理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合规风险,系统分析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及时发布预警。三是针对新出现的合规风险高发区,制定专门的制度或方案。例如,对涉及用户信息收集的业务,应当及时调整协议文本,取得客户必要同意;对于涉及国际制裁的业务,应当定期对相关名单进行检索,同时加强对合作伙伴的审查等。

问题 2:对于在境外开展业务的中国企业而言,哪些合规问题最值得重视?可否提供一些案例?

首先,必须要有合规意识和合规文化。在过去的40年里,很多时候一家中国企业的成功是靠着突破规则,敢想敢干而取得的。然而,当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后,必须入乡随俗,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条约。否则,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过去的成功经验很可能就是造成其在境外开展业务失败的根源。

第二,要有全球视野。对于走向境外的中国企业而言,不单需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还需要遵守境外业务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相关的国际条约。此外,还需要注意一些适用长臂管辖原则的法律法规及条约,如贸易禁运、FCPA、GDPR等。

第三,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增长,来自境外的冲突也日益增强。中国企业在开展境外业务时,还需要注意两地文化上的冲突与差异,尽可能寻求两种文化之间的变通点或平衡点,而不是简单的以中国的文化行为方式去面对来自境外的挑战。

例如,某家中国企业在境外因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而解除服务合同后,由于员工提起诉讼,企业在境外应诉时,为了证明其解雇行为的合理性,以中国文化的思维方式举了个例子,向法庭表达“员工完不成绩效而被解雇是合理的,就好比妻子结婚后生不了孩子就应该离婚”。这一不恰当的举例给该企业造成了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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