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块内容为律所提供。Law.asia编辑部并不对内容进行审核编辑,亦不会对内容的准确性承担任何责任。如欲阅览编辑部其他精彩内容,欢迎浏览我们中文首页。
案例分享 | 华进律师处理万先热水器商标侵权案
1. 案例概况
万先公司在吸油烟机、燃气灶具、热水器等商品及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各大宣传、销售渠道上使用“
”、“
”标识,并在线下大规模参展、招商,混淆市场。经调查,万和公司认为该行为已侵害其驰名商标“
”、“万和”的合法权益,遂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使用的“万先”商标、“
”与“万和”商标、“
”的读音、字形、含义区别明显,不会造成误认或混淆,故未侵害万和公司的驰名商标权益,万先公司使用“万先”字号未构成不正当竞争。万和公司不服,委托华进律师事务所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争议点
1、本案是否存在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
2、被诉商标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模仿并应禁止使用;
3、万先公司的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4、万先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万先公司、杨某某、南宁鸿某公司的责任认定及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3. 案件难点
1、被诉商标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模仿并应禁止使用,认定是否侵害驰名商标权益,应与普通商标侵权案件有所区别,尤其是在商标近似比对时。本案一审判决简单比对商标本身,认为“万先”与“万和”仅首字相同,整体存在区别,“
”与“
”的英文字母构成也不同,不判为近似商标。
2、举证妨碍规则也难以明确被告获利金额时,如何参照商标许可费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司法实践中,实际损失、侵权获利通常难以计算,而商标许可证据不完整、收费模式不固定、计算时长不明确等,实践中鲜有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的案例。
4. 律师策略
1、被告万先公司在被诉产品上使用的是已注册商标
、“万先”,难以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追究被告商标侵权责任。故本案要禁止万先公司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须先认定原告商标在被诉商标申请日前构成驰名商标,即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
2、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通常难以计算被告的侵权获利或者自己的实际损失,即使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提供账簿资料,仍无法采信及明确计算侵权获利。在此情形下,原告可以提交充分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用证据及明确、合理的计算公式:“平均年商标许可使用费*侵权时长*参照商标许可费倍数*惩罚性倍数”来计算赔偿基数。
3、为有效打击商标侵权行为,避免侵权人利用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来逃避法律责任,需要一并追究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恶意申请商标及免费授权给被告公司使用,对被诉行为发挥主导或控制的作用,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案件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1、万先公司、杨某某、南宁鸿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万和公司“万和”、“
”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销毁库存或待销售的侵害万和公司“万和”、“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万先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万先”字号的企业名称;
3、万先公司、杨某某、南宁鸿某公司就其本案侵权行为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对万和公司的不良影响;
4、万先公司、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万和公司经济损失500万
6. 案件意义/亮点
1、本案通过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避免控告被告注册商标侵权需要的商标无效行政前置程序,从而快速有效维护万和公司商标权益,使万先公司无法通过商标无效行政前置程序延长侵权时间,并在侵权案件中以“使用自有注册商标”进行抗辩;
2、本案判决对万先公司“恶意”侵权情形纳入侵权案件进行综合考量,同时参照万和公司许可费标准,为损害赔偿的惩罚性判赔提供计算标准指引,全额支持原告五百万元损害赔偿。本案有力的打击了市场上恶意攀附知名商标行为,对市场仿冒知名商标现象有较大警示意义。
律师团队介绍
黎叶律师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行业从业二十多年,代理了数百宗商标行政确权和商标侵权、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知识产权服务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诉讼和知识产权战略服务等高水平、多层次法律服务。处理多起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包括知识产权布局、处理侵权诉讼、解决商标权属纠纷、应对不正当竞争等。
黎叶律师在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为美的、OPPO、万和、斧标驱风油、YONEX羽毛球等众多企业处理多起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
其代理美的商标争议案、万和商标争议案、星光珠宝商标争议案、OPPO商标侵权案等分别评为年度广东律师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年度广东律师十大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等。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具备坚实的知识产权理论基础及实战经验。为美的、万和、华多、OPPO、穗宝等多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规划及预警方案,代理“龙凤穗宝”、“万和”、“亿航”、“欢聚宝”、“madem”等商标驳回复审、撤销复审、无效宣告确权案件,成功认定“美的”、“万和”为驰名商标。为梁介福药业公司、广汽本田、南航、魅族等多个企业提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版权侵权等法律诉讼服务。在知识产权购买谈判、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领域亦具备实战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法律服务。
熟悉知识产权、民商事等多方面业务。在处理专利与商标申请,商标异议、评审,商标确权、侵权诉讼,反不正当竞争,出具律师函,各类合同、法律文书的起草与修改。擅长为客户制定在国内的知识产权布局方案,并致力于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客户的知识产权权益。
免责声明
“华进律师”发布的原创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原文链接
- Law Firms
- 中国(大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