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上诉尝到成功的甜头

作者: Manisha Singh和Akanksha Kar,LexOr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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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dard National Foundation向德里高等法院申请对Sardar Laboratories颁发临时禁令(见此前文章)被拒后成功上诉。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使用注册商标Sharbat Dil Afza(第5类和第32类),与自己的注册商标Sharbat Rooh Afza或Rooh Afza造成混淆。

上诉人称,其商标Rooh Afza是果子露(sharbat)行业的最知名商标之一。2020年,上诉人获悉被上诉人正在用Dil Afza商标为果子露做广告。被上诉人产品(包括瓶子在内)的外观和设计,与上诉人产品的商业外观和设计相似,带有欺骗性。

Manisha Singh
Manisha Singh
合伙人
LexOrbis

被上诉人辩称,其是Sharbat Dil Afza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商标侵权诉讼站不住脚。此外,其使用 Sharbat Dil Afza 商标并未造成混淆。被上诉人还辩称,其商标由乌尔都语单词构成,两个乌尔都语单词的意思分别是“心”以及 “增加或带来富足者”。上诉人不能对afza这个词主张专用权。商标Rooh Afza和Sharbat Dil Afza分别与上诉人专有标志Hamdard和被上诉人专有标志Sadar结合使用,使二者获得进一步的区分。

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颁发临时禁令的申请,裁定上诉人只能对完整商标Rooh Afza主张专用权,不能对构成该商标的两个词rooh和afza主张专用权。由于rooh和dil这两个词的含义不同,原审法院驳回了两个竞争商标之间具有相似性的主张。

德里高等法院在上诉中确定了判断混淆可能性时需要考虑的几个因素。在确定竞争商标之间是否具有相似性时,视觉印象、语音和含义这三个标准早已被接受。原审法院认为两个商标均为组合商标,不应将Rooh Afza或者Dil Afza拆分开来,并且是否具有相似性必须根据商标整体来判断,这是正确的。但在判断组合商标是否相似带有欺骗性时,可以考虑其主要部分。

Akanksha Kar
Akanksha Kar
初级合伙人
LexOrbis

德里高等法院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各自商标均有一个相同的组成部分,即乌尔都语单词afza,其意思是增加或带来富足者,这不是对果子露或其属性的描述。鉴于afza是上诉人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审视被上诉人为何将afza一词用于果子露。由于两个组合商标均以afza结尾,因此它们之间有相似之处。德里高等法院认为,具有类似含义或密切联系的词语,可能会导致与其他词语产生混淆。它指出,乌尔都语rooh的意思是灵魂,dil的意思是心,这两个词经常连在一起使用。在评估这两种产品的商业外观是否具有相似性时,德里高等法院认为它们具有相同的深红色、口感、瓶身外观、圆环位置和商标标签,导致任何消费者都会产生联想。两者的商业外观整体上让人觉得相似。德里高等法院作出有利于上诉人的裁定,认为被上诉人商标的商业印象与上诉人商标相似,带有欺骗性。

德里高等法院认为,上诉人的商标Rooh Afza已经获得较好的商誉,需要更高程度的保护。原审法院认为这两个商标已经共存很长时间且没有造成混淆,这是错误的,因为商标用于药用糖浆(第5类)与用于非酒精饮料(第32类)不同,而上诉人对后者的使用提出异议。德里高等法院允许上诉人上诉,并颁布临时命令(在案件审理终结前绝对有效),禁止被上诉人以Dil Afza商标生产或销售属于第32类的糖浆和饮料。

本次上诉重申,视觉印象、语音和含义是确定是否具有相似性的关键因素,并且不应将竞争商标分解成组成部分,而应作为整体进行比较。但是,可以考虑每个商标的主要部分,而且商标在特定消费群体中造成的整体印象起着关键作用。要做到不相似,商标之间的不同之处必须大于相似之处。

Manisha Singh是LexOrbi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Akanksha Kar是该所初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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